| 索引号: | 113711220042336295/2026-0354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 成文日期: | 2026-08-05 | 发布日期: | 2026-08-05 |
| 文号: | 效力状态: | ||
| 标题: | 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莒劳人仲案字[2026]第389号)送达通知书——莒县盏星电子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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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莒劳人仲案字[2026]第389号)送达通知书——莒县盏星电子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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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盏星电子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申请人何常源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莒劳人仲案字〔2026〕第389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道交汇处东200米路北附属楼二楼),逾期视为送达。 莒劳人仲案字〔2026〕第38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莒县盏星电子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支付给申请人何常源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1651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莒县盏星电子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支付给申请人何常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何常源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起诉或不申请撤销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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