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026-0354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 成文日期: | 2026-08-05 | 发布日期: | 2026-08-05 |
| 文号: | 效力状态: | ||
| 标题: | 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莒劳人仲案字[2026]第415号)送达通知书——莒县靠山屯餐饮经营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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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莒劳人仲案字[2026]第415号)送达通知书——莒县靠山屯餐饮经营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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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靠山屯餐饮经营店: 本委受理申请人宁守琦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莒劳人仲案字〔2026〕第415号-1、莒劳人仲案字〔2026〕第415号-2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道交汇处东200米路北附属楼二楼),逾期视为送达。 莒劳人仲案字〔2026〕第415号-1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莒县靠山屯餐饮经营店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马守娥工伤医疗费11606.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232.15元; 二、驳回申请人马守娥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莒劳人仲案字〔2026〕第415号-2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莒县靠山屯餐饮经营店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马守娥停工留薪期工资27485.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33.77元; 二、驳回申请人马守娥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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