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11220042336295/2026-008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 成文日期: | 2026-03-02 | 发布日期: | 2026-03-02 |
| 文号: | 效力状态: | ||
| 标题: | 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莒劳人仲案字〔2026〕第49号)送达通知书—莒县华大食品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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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莒劳人仲案字〔2026〕第49号)送达通知书—莒县华大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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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华大食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魏岱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莒劳人仲案字〔2026〕第49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道交汇处东200米路北附属楼二楼),逾期视为送达。 莒劳人仲案字〔2026〕第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裁决确认申请人魏岱旺与被申请人莒县华大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11月解除;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莒县华大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魏岱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0072元、2025年9月份工资3610元、10月份工资3410元;三、驳回申请人魏岱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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