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11220042336295/2026-006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 成文日期: | 2026-02-04 | 发布日期: | 2026-02-04 |
| 文号: | 效力状态: | ||
| 标题: | 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莒劳人仲案字〔2025〕第1172号)送达通知书—莒县金昇纸制品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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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莒劳人仲案字〔2025〕第1172号)送达通知书—莒县金昇纸制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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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金昇纸制品厂: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卢国峰与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莒劳人仲案字〔2025〕第1172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决定书(地址: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道交汇处东200米路北附属楼二楼),逾期视为送达。 莒劳人仲案字(〔2025〕第11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莒县金昇纸制品厂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卢国峰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拖欠工资共计52636元。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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