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11220042336295/2026-0078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 成文日期: | 2026-02-28 | 发布日期: | 2026-02-28 |
| 文号: | 效力状态: | ||
| 标题: | 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莒劳人仲案字〔2026〕第46、47号)送达通知书—山东诒美整形美容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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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莒劳人仲案字〔2026〕第46、47号)送达通知书—山东诒美整形美容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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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诒美整形美容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曦曼、解孝萍分别与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以公告方式送达莒劳人仲案字(〔2026〕第46号)仲裁决定书、莒劳人仲案字(〔2026〕第47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道交汇处东200米路北附属楼二楼)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莒劳人仲案字(〔2026〕第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山东诒美整形美容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王曦曼工资79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莒劳人仲案字(〔2026〕第4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山东诒美整形美容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解孝萍工资9613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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