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解读

领导访谈: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

发布日期: 2025-09-18 20:26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日照市莒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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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2025年度,莒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为推动政策落地,回应社会关切,我们今天邀请到了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科级干部汪修勇汪主任来针对文件内容进行相关解读。

主持人:汪主任您好,今年3月份的时候,省自然资源厅等8个部门印发了《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的指导意见(试行)》,那么我县出台《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与其相比,存在哪些异同点?

汪修勇:省里出台文件里的标准是按幢、按层分割,我们县里的是按幢、按层、按跨分割,和省里相比多了按跨分割;再就是取消了标准厂房用地面积最小规模控制,原则上2幢以上标准厂房即可办理分割。


主持人:汪主任,请介绍一下什么是工业标准厂房?工业标准厂房分割使用有哪几种方式?

汪修勇:工业标准厂房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生产制造类的成排成行的工业项目通用的生产用房。

工业标准厂房分割使用是在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在不改变工业用地属性(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的前提下,对符合项目履约监管协议要求、无查封等权利限制的,可按幢、层、跨等进行分割和分割转让。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已经在莒县人民政府网站政策文件栏目公开发布,对于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的条件及要求,在原文中有明确的规定,有需要的可以自行查阅。


主持人:汪主任,为什么要严格限定分割后最小单元面积?

汪修勇:设定最小分割单元面积是为了坚持集约节约的基本原则,防止厂房被过度细分、碎片化,确保分割后的空间仍具备固定的界限和独立使用的功能,适用于生产制造类活动。有助于确保分割出的单元仍然是一个具备独立使用条件的建筑空间,能够承载有效的工业生产活动,符合“用于生产制造类的通用工业生产用房”的定义。


主持人:那为什么必须严格限定配套用房的使用与转让呢?

汪修勇对配套用房的使用、分割、抵押和出售进行严格限制,主要体现了坚持底线思维的要求,最核心的目的是严肃查处改变用途、违规销售、以工业用地从事住宅和商业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限制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的分割、抵押和出售,是为了防止这些生活服务设施被单独分割或作为住宅、商业用途销售,从而保障土地和厂房的工业性质不被改变。

总之,无论是对最小单元面积的限定,还是对配套用房“不得分割、抵押和出售”的严格要求,其根本目标都在于落实国家关于工业用地集约利用的政策,引导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同时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从前端审查与后续监管上,杜绝工业用地非工业化、非集约化的使用方式。


解读单位: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咨询电话:0633-6222375

访谈链接:https://iapp.jxrmtzx.cn/share/b3Nwcy0xNTktNDE3MDcyOTQ.html?cversion=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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