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1122MB28322064/2025-03418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5-07-08 发布日期: 2025-07-08
发布机关: 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统一编号:
标题: 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对我县大型商业区等场所实行第二批场所预先备案的工作方案
发文字号: 莒审服发〔2025〕25号 有 效 性:
失效日期: 失效原因:
废止时间: 废止原因:

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对我县大型商业区等场所实行第二批场所预先备案的工作方案

莒审服发〔2025〕25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增强发展内生动力,针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场所证明开具繁杂的问题,经研究,确定对我县产权清晰、集中管理的产业园区、大型商超、写字楼宇、商业街(区)等场所实行第二批场所预先备案,切实提升服务效能,方便企业群众,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措施

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或标准化地址库进行在线查验的,由相关具有公信力的产权所属单位开具住所证明。

产权方或管理方在商户入驻前,预先到登记机关进行备案,提交产权、空间布局示意图等相关资料,登记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提前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我局对提交符合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要求的材料备存,其商业区内的商户在办理登记时其住所证明不再提供产权证明,只需提供入驻协议或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以及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二、备案范围

我县产权清晰、集中管理的产业园区、大型商超、写字楼宇、商业街(区)等场所。

三、备案材料

由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人或授权物业管理单位提供,具体材料包括:

1、开发商或物业部门对备案的场所总体情况的说明;

2、场所的产权证明,包含不动产证、竣工验收备案表(未取得不动产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商业场所租赁情况的说明;

3、涉及授权物业公司管理的授权书;

4、与备案相关的其他材料(如利害关系人一致同意住改商证明材料等)。

四、工作要求

我局对提交符合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要求的材料备存。各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要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取消备案资格。

1、备案时间:自2025年8月1日起此方案实施。业务系统与不动产地址库、政法系统的网格化地址库的对接完成,数据完善后停止备案,同时此方案废止。

2、备案地点: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受理窗口

3、开具入住协议或房屋租赁合同要求:须明确写明出双方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及住所,房屋基本信息(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等),房屋的使用性质(如工业或商业用途),租赁期限,以及《民法典》中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相关的其他内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与备案相关的其他材料,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备案材料有效期不超过1年。

5、涉及备案事项有变动的,须及时更新备案材料。


附件:1、备案场所总体情况的说明(模板).docx

          2、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docx


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7月8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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