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1122MB2794473P/2025-03425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_妇女儿童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
成文日期: 2025-05-07 发布日期: 2025-05-07
发布机关: 莒县卫生健康局 莒县教育和体育局 莒县民政局 莒县司法局 莒县财政局 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莒县医疗保障局 莒县残疾人联合会 统一编号:
标题: 莒县卫生健康局 莒县教育和体育局 莒县民政局 莒县司法局 莒县财政局 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莒县医疗保障局 莒县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莒卫发〔2025〕12号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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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卫生健康局 莒县教育和体育局 莒县民政局 莒县司法局 莒县财政局 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莒县医疗保障局  莒县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莒卫发〔2025〕12号


为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通知》(卫办发〔2014〕3号),以及市人口计生委、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日人口字〔2014〕6号)精神,结合新修订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我县实际,现就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扶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9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10元。

(二)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根据享受低保的类别发放低保金。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情形的,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原待遇标准基础上再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分之一的照顾。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三)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自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采取先缴后补的原则,每人每年补助500元。个人缴纳低于500元,按照个人实际缴纳金额补助;高于500元,按照500元补助。

(四)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五)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采取先缴后补的原则,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缴部分标准给予补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高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缴部分标准的,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缴部分标准给予补助;低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缴部分标准,按照个人实际承担部分给予补助。

(六)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七)各级医疗机构要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由卫健部门负责,每年组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开展一次免费健康检查。

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八)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和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等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九)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在符合城市住房保障条件下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十)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收养子女。

(十一)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实行高中阶段免缴学杂费,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十二)扶持就业创业。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优先帮扶其就业创业。

(十三)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用。

(十四)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建立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一帮一”制度,着力解决其生产、生活困难,特别是要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范围,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五)提供法律援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援助事项的,由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县里成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健康局,由县卫生健康局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落实到位。

(十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所有补助补贴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十八)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

(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莒县卫生健康局 莒县教育和体育局 莒县民政局  莒县司法局 莒县财政局 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莒县医疗保障局 莒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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