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莒政办发〔202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和国家、省、市属驻莒各部门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登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的指导意见(试行)》(鲁自然资规〔2024〕7号)等工作要求,结合莒县实际,现就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全县国有土地上、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工业用地内,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标准厂房和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分割及分割转让。
工业标准厂房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上,符合莒县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用于生产制造类的通用工业生产用房。具体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审查认定,报县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作机制研究通过后出具意见。
分割是指建成的标准厂房按幢、层、跨进行产权登记。分割转让是指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后通过购置等方式进行产权转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约节约。按照产业集群、企业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发挥工业用房最大效益,助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试点先行。积极开展试点探索,选取条件成熟的项目先行先试,稳妥推进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作。
(三)坚持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前端审查与后续监管的有效衔接,严肃查处改变用途、违规销售、以工业用地从事住宅和商业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条件及要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自持的标准厂房面积应不低于标准厂房总面积的20%(不包括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未改变工业用途,房屋及占用土地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或权利限制被解除。存在抵押的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三)分割后的标准厂房最小基本单元应为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空间。单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跨分割转让,最小单元不小于8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分割转让,最小单元不小于300平方米。
(四)分割转让后的标准厂房宗地原则上使用权共有。项目内的道路、绿地、消防、污染治理设施等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除外),以及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全体业主共有共用,不得进行产权分割。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入驻企业按协议约定使用,不得分割、抵押和出售。
(五)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后,原则上不得再次分割。
(六)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拥有产权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相关各方落实项目安全、消防等安全主体责任。厂房产权分割后,涉及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七)项目建设单位确需转让自持标准厂房的,按有关规定报批,转让时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须一并转让。
四、审查机制
(一)县政府建立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莒县税务局等部门组成的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作机制,对该项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并出具审查意见。工作机制办公室下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工作机制联络、协调、工作调度。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实施,负责核实申请分割转让的建筑构筑物是否符合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申请条件,并对分割转让对象进行审定,负责核查土地出让金是否缴纳完毕,并对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方案中涉及建设规划等进行审查,负责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
2.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牵头对项目建设规模、经营范围、项目履约情况、标准地履约验收等进行审查;
3.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入驻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耗标准、准入条件、备案(核准)等进行审查;
4.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入驻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区域产业规划、国家产业政策、能耗标准、准入条件等进行审查;
5.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审核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6.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负责对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方案中环保准入等方面内容进行审查;
7.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方案中涉及房屋质量安全及消防等进行验收备案,并指导分割施工图纸审查;
8.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对有关投资协议约定进行审查;
9.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后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设施设计“三同时”手续进行审查;
10.县商务局根据相关职责需要进行审查。
(二)各成员单位需进行联合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后,对申请项目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后是否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对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1.只涉及分割的,除对项目建设规模、首次登记情况、有无限制情形、实际使用用途、投资协议约定、自持比例、运营管理情况等进行重点审查外,还应对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后是否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进行审查。
2.涉及分割转让的,除对本款第1项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审查受让方准入资格,主要包括拟入驻项目是否符合区域产业规划、国家产业政策、能耗标准、准入条件等内容。
五、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持不动产权证书、标准厂房《分割方案》或《分割转让方案》等材料向县机制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方案应包含项目产业功能布局、准入条件、安全、消防、环保要求、工程质量、分割施工图纸、自持部分清单等内容。
(二)项目审查。县机制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莒县税务局等单位现场勘察后,对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三)项目审核。县机制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项目审查意见报县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作机制,经研究通过后,出具审查意见。
(四)产权登记。申请分割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持《分割方案》、分割审查意见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分割转让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和受让方持《分割转让方案》、分割转让审查意见、转让协议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已分割转让,不得再次分割”。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2日。
工作任务完成后,工作机制自动撤销。
附件:1、莒县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作机制名单
2、莒县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申请审核表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9日
附件1
莒县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作机制成员名单
召集人:徐厚平 县政府副县长
胡明帅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中心(县乡呼县应指挥中心)主任
周忠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 员:张广宇 县纪委监委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组长
李晓辉 县经济开发区招商投资促进部部长(主持
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作)
贾庆毅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李卫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刘 斌 县商务局局长
邢玉宝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刘光习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李建海 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主任
崔兆吉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局长
张秀刚 国家税务总局莒县税务局局长
葛成新 县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部副部长
葛连科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县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主任
县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县工作机制日常工作,周忠国同志兼任工作机制办公室主任。县工作机制办公室不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文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章。
附件2
莒县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申请审核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