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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丨莒县工业厂房分割转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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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里2024年11月22日印发的《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市里2025年3月25日《关于转发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莒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专门针对规范工业厂房的产权分割和转让,帮企业盘活资产,但也有很多要注意的“规矩”。通知中对省市提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自行确定的最小分割单元要求和自持比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对审查机制、办理程序和相应单位的职责进行了细化。简单来说就是——厂房可以拆分卖,但是别乱来!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下文件主要都说了啥。 一、县里制定的《关于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与省市的相关文件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的指导意见(试行)》对适用范围和条件、分割及分割转让基本要求、审查机制、不动产变更及转移登记、其他事项五部分规定,其中最小分割单元要求和分割转让后要求的建设单位自持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分割及分割转让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莒县制定的《关于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围绕省市《通知》中提出的最小分割单元要求和建设单位自持比例要求进行了细化,比如,省级文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明确最小分割单元面积,分割后的标准厂房最小单元应具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空间,且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规划等技术标准。我县出台的文件对分割后的标准厂房最小基本单元做了明确的标准,要求单层标准厂房最小单元不小于8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最小单元不小于300平方米。 省级文件要求分割转让后的标准厂房宗地使用权共有,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建设单位自持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我县出台的文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自持的标准厂房面积不低于标准厂房总面积的20%(不包括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另外还对分割转让审查的审查机制、办理程序和相应单位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由11个部门组成的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作机制办公室,代表县政府对该项工作进行决策,并出具审查意见。工作机制办公室下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工作机制联络、协调、工作调度。 二、哪些厂房能分割转让? 必须是国有工业用地上的正规厂房,符合县里规划和安全标准。简单说,没证、没验收、改用途(比如偷偷搞商业)的都不行! 具体哪些算“标准厂房”,得找开发区管委会认定。 三、怎么分割? 最小面积卡得严:单层厂房按“跨”(比如车间的一整条流水线区域)分割,最小800㎡;多层厂房按层分割,最小300㎡。分割后不能再拆小卖!(比如不能把800㎡切成两半卖)。 公共区域不能动:比如厂区道路、消防设施、物业用房等,归全体业主共有,谁都不能单独占。宿舍、食堂等配套用房只能自用或协议出租,不能卖、不能抵押!。 四、企业要注意啥? 自持20%保底:比如你建了1万㎡厂房,自己至少留2000㎡不能卖(除非土地合同另有约定)。 禁止“偷换用途”:厂房必须用于工业生产,严禁改商铺、住宅!抓到要严查。 安全责任到人:同一厂房多家企业共用,必须签安全生产协议,明确谁管消防、谁管设备,还要指定专人检查。 五、办手续分三步走: 交材料:带上房产证、分割方案(含图纸、自持比例等)去县自然资源局申请。 多部门联审:开发区、住建、环保等10个部门会现场核查,看厂房是否符合安全、环保标准,企业资质是否过关。 拿证登记:审核通过后,分割的厂房会备注“已分割转让,不得再拆”,红本本上写得明明白白!。 六、特别提醒 政策有效期到2026年底,想办手续的抓紧! 转让前一定查清楚:厂房有没有被抵押、查封?有抵押的必须经银行同意才能可以。 新政策给企业灵活处理厂房开了口子,但卡住了“乱拆乱用”的漏洞。想合规操作,记住三句话——面积达标、用途不变、手续齐全!具体细节可咨询县自然资源局或开发区管委会。 咨询单位: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咨询电话:0633-622237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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