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1122004369649C/2025-0341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_含住房 |
|---|---|---|---|
| 成文日期: | 2025-02-07 | 发布日期: | 2025-02-07 |
| 发布机关: | 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题: | 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划定莒县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 ||
| 发文字号: | 莒住建发〔2025〕1号 | 有 效 性: | |
| 失效日期: | 失效原因: | ||
| 废止时间: | 废止原因: | ||
| 索 引 号: | 11371122004369649C/2025-0341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_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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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2025-02-07 | 发布日期: | 2025-02-07 |
| 发布机关: | 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题: | 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划定莒县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 ||
| 发文字号: | 莒住建发〔2025〕1号 | 有 效 性: | |
| 失效日期: | 失效原因: | ||
| 废止时间: | 废止原因: | ||
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划定莒县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莒住建发〔2025〕1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燃气设施保护工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及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
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一)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确定。
(二)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保护范围
1.低压和中低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0.5米以内的区域;
2.次高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1.5米以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5米以内的区域。
(三)其他规定。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三、燃气设施保护责任
(一)涉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前: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燃气管理部门或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
(二)编制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应当在作业前通知相应区域的燃气经营企业,明确管道埋深、走向及防护范围,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三)燃气经营企业保护责任: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补警示桩,以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和防范意外事故的发生。
四、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予以处置: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五)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七)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八)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