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112200422276XX/2025-02077 主题分类: 农业_林业_水利,农业_林业_水利_其他
成文日期: 2025-02-10 发布日期: 2025-02-10
发布机关: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标题: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莒县畜牧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莒政办函〔2025〕2号 有 效 性:
失效日期: 2025-10-15 失效原因:
废止时间: 废止原因: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5年莒县畜牧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莒政办函〔20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2025年莒县畜牧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0日  


2025年莒县畜牧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我县生猪产业抵御自然灾害、应对自然风险能力,保障生猪产业持续稳定发展,充分发挥政策性保险风险保障作用,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金〔2022〕18号)和《山东省畜牧业保险实施方案》(鲁牧计财发〔2019〕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要求,建立由政府、养殖户、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畜牧业风险分担机制,分散降低生猪和奶牛养殖风险。通过开展畜牧业政策性保险工作,提升畜牧业抵御风险和自救发展的能力,稳定畜产品市场供应,促进我县畜牧业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保险内容

(一)承保机构。根据日照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公布日照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县级承保机构遴选结果的通知》(日财企〔2023〕28号),本次全县畜牧业政策性保险(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承保东莞镇、碁山镇、安庄镇、果庄镇、洛河镇、招贤镇、桑园镇、库山乡、阎庄街道、峤山镇、店子集街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承保夏庄镇、小店镇、寨里河镇、城阳街道;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莒县支公司承保龙山镇、长岭镇、刘官庄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承保浮来山街道;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市莒县支公司承保陵阳街道。

县财政、畜牧部门将根据各承保机构保险服务情况和绩效评价反馈,对下一轮遴选的承保机构及划分范围提出建议。

(二)保险范围。全县范围内(禁养区除外)。

(三)保费、保额标准。政策性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保费财政补贴80%,投保养殖场(户)承担20%。能繁母猪保费每头72元,投保养殖场(户)承担14.4元,保险金额1200元;育肥猪保费每头48元,投保养殖场(户)承担9.6元,保险金额20—800元;奶牛保费每头500元,投保养殖场(户)承担100元,保险金额10000元。以上险种农户不缴费,财政不予补贴。

(四)保险要求。参保的养殖主体必须全场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具体承保条件为:

能繁母猪。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饲养场所必须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内;投保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含);投保时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育肥猪。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经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内;投保品种在当地饲养一年(含)以上。

奶牛。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无疾病,有正常产奶能力,按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经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公司验体合格,必须佩戴耳号标识;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内;畜龄在1.5—6周岁之间;奶牛品种已在当地饲养一年(含)以上。

(五)投保期限。2025年1月1日至10月15日。

(六)责任免除。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政府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投毒、盗抢、走失及互斗致死;违反防疫规定不予免疫注射疫苗的;保险品种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地址外死亡;保险品种死亡时,未佩戴能识别身份的统一免疫标识;保险品种死亡后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为救治保险品种而发生的所有费用;保险品种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在疾病观察期内、保险有效期外死亡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报案。

三、投保程序

(一)政策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部署辖区内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养殖场(户)的政策宣传和普查摸底。

(二)组织投保。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养殖场(户)投保。投保养殖场(户)提出申请,经核实确认后,按照能繁母猪14.4元/头、育肥猪9.6元/头、奶牛100元/头的标准收取保费。

(三)承保公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社会张榜公示拟参保的农户(场)名单和承保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方式可以选择线下政务公开栏或政府公开网站等线上平台进行。

(四)签订保险合同。公示无异议后,保险公司将投保清单录入承保系统后签订保险合同,相关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签字)确认后,报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存档。

(五)疾病观察期。新投保能繁母猪和育肥猪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0日(含)为疾病观察期,奶牛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5日(含)为疾病观察期,观察期满后出险保险公司根据条款内容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四、理赔服务

各承保机构应当以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遵循“主动、迅速、科学、合理”原则,做好理赔工作。要充分利用科技赋能,为受灾养殖场(户)提供最方便、快捷的赔付服务,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确保受灾养殖场(户)及时得到保险补偿恢复生产,最大程度避免人工理赔带来的疾病传染风险,提升理赔服务效率。

(一)出险报案。投保畜主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死亡后,被保险人应24小时内拨打承保机构的报案电话,承保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勘查,因客观原因难以及时查勘,应当与报案人联系说明原因。被保险人应保护好第一现场,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保险公司保证报案信息渠道畅通,确保报案及时处理并将信息准确录入业务系统。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未经保险承办机构同意,擅自处理死亡猪或奶牛的,保险承办机构将拒赔。

(二)理赔查勘。接到报案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查勘,如实填写勘查信息,严禁编纂虚假查勘资料和单证资料。并由查勘人员和被保险人签名确认。能繁母猪、奶牛必须佩戴耳标,保险机构应当对损失情况进行拍摄,并确保影像资料清晰、完整、未经任何修改。查勘影像应当体现查勘人员、拍摄位置、拍摄日期、受损标的特征和规模、标识或有关信息等(具体以承保机构的要求为准)。如有特殊情形,经被保险人与承保机构双方同意,可由被保险人提供相关影像及证明资料。保险机构应当将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的前提条件;对于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养殖户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查勘工作。保险公司及时协调乡镇街道兽医站、无害化处理厂人员予以查勘、收集、做好定损理赔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业务系统,为理赔提供保障。

(三)赔案缮制。在现场查勘、定损工作中,保险公司应缮制快速理赔单证,现场查勘照片、保险索赔通知书、养殖户身份证、病死猪、奶牛死亡证明和无害化处理证明应存入保险理赔档案。对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保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被保险人提供。

(四)联动机制。病死畜禽无害处理机构和承保机构要建立健全病死动物收集、登记、运输、处理和保险理赔的联动机制,双方之间实现信息互联互通。相关部门要做好监督职责,加强联动互通,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实现保险查勘理赔与病死猪和奶牛无害化集中处理无缝衔接。

(五)赔款结算。保险公司收到索赔材料后,对符合赔付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确定赔偿金额后,应通过惠农“一本通”及时将赔款赔付给养殖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加强对畜牧业政策性保险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指导政策性保险工作。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重要性,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相应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落实好畜牧业政策性保险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畜牧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拨付清算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县金融监管支局负责对畜牧业政策性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畜牧业政策性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畜牧业保险的协调服务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落实开展畜牧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各承保机构负责承办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保险业务,向养殖场(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严格承保手续,确保数据真实;负责专账核算保险收费和赔付支出;负责向畜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保险承保和理赔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对保险工作的监督。县无害化处理厂负责对病死猪和奶牛的清运和无害化处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街道和承保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手段,以及发放明白纸、悬挂条幅等形式,加大畜牧业政策性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养殖场(户)全面了解保险政策、范围、标准、条件等相关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参保养殖户积极投保,应保尽保。要大力宣传开展畜牧业政策性保险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使广大养殖场(户)了解保险政策和病死畜禽对环境、食品安全、人体健康危害的严重性。提高养殖场(户)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自觉性,营造全社会重视畜牧业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总结工作经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健全畜牧业保险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


附件:死亡保险育肥猪尸长确定赔偿金额标准


附件


死亡保险育肥猪尸长确定赔偿金额标准


根据死亡保险育肥猪尸长确定赔偿金额的,尸长是指从猪的耳根至尾根的直线距离,赔偿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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