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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丨修订后《关于规范县域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 2025-12-03 21:34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日照市莒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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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修订背景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关于规范全县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莒政发〔20259)是在《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县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莒政发〔20246)基础上修改,主要是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和上级有关部署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制度文件合法规范,维护国家政令统一,修改了原政策部分内容,提高政策普惠性。

二、20244月《关于规范全县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试行)》在内容上有哪些不同点?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1.经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

2)建立有效的管理、监控和智能服务系统,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接入相关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2.建立有效的管理、监控和智能服务系统(自建或者接入第三方),具备实时监控、故障诊断、数据采集上报等功能

3)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专职运营维护团队

3.具备完善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配备充足的专职运行维护团队

4)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用户监督

4.履行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职责制度,具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5.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用户监督

删除内容

2、经营要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终止企业建设运营资格,并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将充换电设施私自转包给不具备运营资质企业或个人的;违反国家或上级有关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出现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公用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考虑其兼具公益性、安全性与社会效益性,原则上实行特许经营,由县政府授权的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规划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细化准入条件,强化合规底线删除“建设”冗余表述,聚焦“运营”核心资质,避免“重建设、轻运营”;同时通过“明确系统功能”要求,筛选真正具备长期服务能力的企业,淘汰资质挂靠、服务能力弱的主体。

具象安全责任,降低运营风险新增“安全主体责任”与“突发事件应对能力”要求,将安全管理从“原则性要求”转为“可落地制度”,形成“事前预防+事后处置”的闭环管理。

简化终止逻辑,删除“特许经营”与“终止资格”的刚性条款,降低行业准入的行政壁垒,鼓励优质民营企业参与。

完善监督体系,保障用户权益明确“信息公开+投诉处理”机制,倒逼企业公开收费标准、故障处理时限等信息,提升服务透明度与响应效率。

本次修改以“去冗余、强核心、补短板”为核心逻辑,推动行业转型,释放市场活力,为用户提供更安全、透明、稳定的充电服务,助力莒县充电基础设施形成“政府监管有效、企业运营合规、用户体验优质”的良性生态。

 

 

解读部门:莒县发展和改革

咨询方式:0633-6227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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