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112200422276XX/2024-05695 | 主题分类: | 土地,国土资源_能源 |
|---|---|---|---|
| 成文日期: | 2024-09-14 | 发布日期: | 2024-09-14 |
| 发布机关: |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题: |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服务项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莒政办发〔2024〕13号 | 有 效 性: | |
| 失效日期: | 失效原因: | ||
| 废止时间: | 废止原因: | ||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服务项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莒政办发〔2024〕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和国家、省、市属驻莒各部门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
《关于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服务项目建设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4日
关于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服务项目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和低效用地配置效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39号)等文件要求,就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服务项目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建立工业用地跟踪评价机制,完善“标准地”出让制度、“亩产效益”评价工作,健全项目用地要素保障机制,达到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目的。原则上经县招商评审会议研究通过的项目,在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时,采取模拟开工提前介入,部门联动联审联批等机制,以土地高效利用,推动项目早开工、早建成、早投产、早达效。
二、承诺体系
根据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及省对开发区经济指标考核的要求,实施“标准地”出让制度,项目方须对“标准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规划技术指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和环保标准等相关控制性指标作出承诺,在“标准地”出让后,项目方签订《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承诺书》,承诺按约定兑现指标,明确违约责任,同步签订《“标准地”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三、服务体系
(一)统筹工业用地要素保障
以省、市、县重点项目为主,建立重点项目库,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期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县经济开发区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及相关乡镇街道进行集体研究,建立重点项目保障清单,分期分批次给予供地。
(二)打造全流程模拟体系
提前对接项目手续办理,缩短建设周期。建立“拿地即开工”“模拟验收”机制。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提前介入服务、精准业务辅导,理顺项目验收环节存在的问题和堵点,早整改早排除。
(三)深入优化营商环境
畅通涉企事务受理渠道,提高办事效率,实时了解项目诉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建立绿色通道和专业化指导。
鼓励本地企业做大做强,坚持本地企业、外来企业一视同仁,对现有企业增资、新上项目的,享受同等政策,积极协助企业申请省、市、县重点项目,并及时纳入重点项目库。
四、评价体系
(一)“标准地”控制指标评价体系
项目竣工和投产后,由县经济开发区组织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莒县税务局等部门对项目承诺的控制指标和“标准地”控制指标进行竣工核验和达产复核。
项目未通过竣工核验、达产复核,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根据出让方案和企业承诺,项目整改后仍未通过竣工核验、达产复核的,按照承诺及协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由相应监管部门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同时,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
(二)工业用地综合评价体系
深化工业用地绩效评价工作,开展工业用地综合评价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对通过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包括工业用地开发建设情况、低效闲置情况、亩均税收、亩均产值、亩均销售收入、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等),将评价工业用地分为A、B、C、D四类(A类:排名前15%的,B类:排名16%—50%的,C类:排名51%—95%的,D类:排名后5%的),按照上级每年组织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对现状变化情况及时进行更新,用地评价时,做好实地现状的认定,实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通过正向激励与反向倒逼,加快低效闲置用地的改造开发。
五、监管体系
一是实施征地预存款制度。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项目方做出承诺,新增建设用地的,足额缴纳征地预存款。土地征地批复后,未能按时履行承诺,项目公司自愿放弃用地资格,不再提出新的用地申请,所缴纳征地预存款不退还。(编制土地成片开发方案时预存5万元/亩,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时预存5万元/亩)。
二是建立低效闲置用地清单。摸清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以及项目两年内未开工造成用地闲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属地政府等部门单位联合认定。
三是规范开发模式。按照企业用地承诺和协议合同约定,以缴纳土地闲置费、协议收回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通过政府收储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市场主体改造等模式对项目用地规范开发利用,鼓励企业和个人对闲置、低效用地采用企业转型升级或内部挖潜、允许分割转让厂房(化工项目除外)等方式进行再开发。
项目须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60日内开工建设,对占用批而未供土地或存有闲置土地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含企业和个人参股的市场主体),不再受理新的用地申请。
四是实施分类处理。本意见实施后的工业用地,按照企业承诺和监管协议约定执行;本意见实施前的工业用地,被列入低效闲置用地清单的,政府部门以土地评估价格收回土地,地上不动产附属物按评估价收回,同时一并收回能耗、环保容量等所有要素指标以及享受的招商引资政策。地上附属物拆迁补偿费用列入土地成本,按程序进行拆迁并补偿。
在各工业聚集区内,租赁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参照本意见实施评价,被列入低效闲置用地清单的,由属地乡镇政府牵头组织村集体与之终止租赁合同,地上不动产附属物按评估价收回,收回所有要素指标以及招商引资政策。
五是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建立土地税源清查管理协作机制,强化税务管理的倒逼机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莒县税务局开展土地、房产税源清查,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缴纳金额等情况进行比对,进一步夯实税源基础,堵塞征管漏洞。
六是帮扶提升C类工业用地。支持企业实施“腾笼换鸟”,调动其参与改造开发积极性,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转型升级发展。
七是倒逼整治D类工业用地。给予土地使用权人一年的自主改造盘活期,通过自主改造、联营、入股、租赁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工业用地进行改造开发;一年后改造盘活未有成效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依规加大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实施和整治淘汰力度。尤其对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二分之一的闲置未用土地,部门联动,依法收回。
六、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好“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的评价作用,建立工业用地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县企业、项目工业用地评价工作,协调推进工作开展,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相应职能科室具体抓,把优化要素配置、服务项目建设落到实处。
(二)落实监管责任。落实监管部门共同责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莒县税务局以及属地政府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监管责任的落实,不断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履约信用评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工业用地综合评价工作;负责城镇低效闲置用地调查认定及年度更新工作;负责办理有关规划、用地手续;牵头土地收回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好相关资金保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土壤污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环保容量收回统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调节工业企业经济运行,牵头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开展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及有关手续办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落实项目相关审批事项。税务部门负责对列入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中的企业开展税收征缴核查;负责对重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负责落实相关财税政策。
附件:1、莒县工业用地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2、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承诺书
3、标准地监管协议
附件1
莒县工业用地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振华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党组书记、县长,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副组长:王钧强 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县长
尹进华 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徐厚平 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莒国古城管理服务中心党组书记
成 员:张 扬 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李瑞峰 县委统战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县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正科级)
胡明帅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中心主任
辛友锋 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县国防动员办公室主任,县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办公室主任
魏书军 县科学技术局党组书记、局长
贾庆毅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新勤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马克让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周忠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谢文永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邢玉宝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刘光习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房文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宝华 县统计局党组书记
鲁 团 国家税务总局莒县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崔兆吉 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党组书记、局长
申 光 国网莒县供电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各乡镇乡镇长、街道办主任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张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业用地综合评价具体实施工作。
附件2
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承诺书
莒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一、项目基本情况
我公司建设项目位于 ,出让面积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总投资 万元,建筑面积 平方米,投资产业类型为 。
二、具体承诺事项
1、我公司建设的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万元/亩,亩均税收≥ 万元,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可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之外计算,且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并要符合相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要求。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项目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高于__万元(参考值≥ 万元),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控制在 吨标准煤(当量值)及以下。项目年环保容量以批复的项目环评报告数值为准。我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指标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2、我公司承诺计划开工时间 年 月 日底,计划竣工时间 年 月 日之前,计划投产时间 年 月 日之前,计划达产时间 年 月 日之前。在项目达产验收通过前,企业股权不进行变更,不动产权不进行转让。
3、我公司建设的项目,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法律法规。
4、我公司将严格遵守《标准地监管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要求,确保约定的目标如期实现。
5、本承诺未尽事宜,以《标准地监管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三、违背承诺或虚假承诺的责任
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期间,我公司若存在违背承诺或虚假承诺,自愿承担《标准地监管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违约责任且你方及相关行政机关有权不予办理、暂缓办理甚至依法撤销有关许可事宜。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均由我公司自行承担,与你方无关。未履行承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标准地监管协议
甲方(政府或管委): ;
乙方(受让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编号: ,宗地出让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宗地坐落: 。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用途为: 。
第二条 乙方同意本合同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前30日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条 乙方同意本合同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达产,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意开竣工期限顺延的,达产日期相应顺延。
第二章 控制性指标要求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二)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 ;
(三)亩均税收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四)单位能耗标准项目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高于 万元(参考值≥ 万元);
(五)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控制在 吨标准煤(当量值)及以下;
(六)项目年煤炭消费量为 。
(七)其他:环保容量 。
第三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就甲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二)协调相关部门,对照本合同第四条各项规定条件对乙方实施的建设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达产复核;
(三)协调各职能部门为乙方办理建设、规划、环保、土地、税务、工商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本级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第四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就乙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按照本协议第一、二、三、四条约定要求进行开发建设,但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动工开发的,经批准办理延期开工手续的除外。
(二)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实施;
(三)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检查提出的整改通知,须及时整改;
(四)在项目达产验收通过前,乙方股权不得变更,不动产权不得转让。
第八条 乙方承诺在做出转让、出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承租权。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前述要求向第三方转让后,本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向第三方出租后,本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
第五章 指标复核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按所属区域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有关项目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予以一定补偿;因相关政府部门原因导致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延期的,企业承诺的时间期限可依申请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亩均税收任一指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违约责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甲方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就同一违约事实重复主张违约金。
企业投产后连续五年内平均亩均税收达不到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指标要求的;或列入闲置低效用地清单内,改造盘活期未有成效的,政府部门以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收回土地,地上不动产附属物按评估价收回,同时一并收回能耗、环保容量等所有要素指标。
第七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三条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十六条 乙方及其股东向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相关承诺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合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均未规定的事项,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壹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份报有关部门备案使用。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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