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11220042336295/2024-04694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政府组成部门,劳动_人事_监察
成文日期: 2024-06-18 发布日期: 2024-06-18
发布机关: 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莒县民政局 莒县财政局 莒县农业农村局 莒县残疾人联合会 统一编号: JXDR-2024-0110001
标题: 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莒县民政局 莒县财政局 莒县农业农村局 莒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莒县“安莒”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莒人社规〔2024〕1号 有 效 性:
失效日期: 2027-01-31 失效原因:
废止时间: 废止原因:

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莒县民政局 莒县财政局 莒县农业农村局 莒县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莒县“安莒”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莒人社规〔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和国家、省、市属驻莒各部门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

现将《莒县“安莒”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莒县民政局 莒县财政局 莒县农业农村局 莒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6月18日


莒县“安莒”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省关于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兜牢民生底线,促进共同富裕,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工作,根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鲁人社规〔2024〕1号)、《日照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日人社规〔2024〕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

第三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的目的,主要是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困难群众就业职责,规范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增进民生福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岗位规模和安置对象范围等,确保就业局势保持稳定。不设置没有实质工作内容和社会效益的岗位,不设置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第四条 岗位开发主体。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省级统筹,县本级负总责、乡镇(街道)具体落实、村(社区)参与做好需求摸排、人员组织。岗位管理由乡镇(街道)统一负责,村(社区)参与做好日常管理等工作。鼓励乡镇(街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管理,相关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岗位开发计划。县级根据省、市下达任务制定年度开发计划,在不低于市下达年度规模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岗位数量。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开发流程

第六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在县政府统一指导下,乡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开发流程包括发布公告、报名申请、资格初审、民主评议、公示、复审审批、协议签订、培训上岗等环节。

第七条 岗位征集。莒县“安莒”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岗办”)结合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现有公益性岗位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向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县属有关国企等公开征集公益性岗位。

第八条 岗位审核。各乡镇(街道)制定《城乡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经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公岗办进行审核,合理核定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条件和待遇水平。

各乡镇(街道)可根据人员需求、岗位需求,结合岗位开发计划,统筹设置岗位,综合设岗或单独设岗。岗位开发公告内容应包含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招用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

严格招聘公告、简章发布审核,不得违规设置专业、学历、性别等限制性、排他性、歧视性规定,进一步加强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加强数据共享、信息比对,严格落实报名人员资格甄别。

第九条 发布公告。公告审核通过后,乡镇(街道)应通过莒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发布。

第十条 报名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愿从事城乡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向所在村(社区)提出报名申请,由本人携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实体或电子卡均可)、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2张现场报名,填写报名表、签订承诺书。

第十一条 资格初审、民主评议和公示

(一)资格初审。由各村(社区)对报名申请人员进行初审,填写初审意见,党支部书记签字、党支部盖章后,村(社区)汇总本区域报名人员提请乡镇(街道)再审,重点审查报名人员资格,是否持有企业或农村经济合作社营业执照、公司法人和股东、享受退休待遇、正常缴纳职工社保(含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保)、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情况,对审查后符合条件相关人员,填写审查意见,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反馈各村(社区)。

(二)民主评议。各村(社区)党支部召开支委会,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相关人员。相同条件下,城镇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群体。严把“人情岗”“关系岗”,根据分配计划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各村(社区)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对拟聘用人员进行民主评议,落实好村级重大事项决议公开制度,鼓励邀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作为特邀社会监督员参与会议。

(三)公示。由各村(社区)将评议结果在公开栏张贴,保留相关影像资料,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调查处理,作出结论。

第十二条 复审审批。乡镇(街道)负责对公示后拟聘用人员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名单经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填写审查意见,报县公岗办审批。

第十三条 培训上岗。乡镇(街道)与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按年度签订劳务协议,由乡镇(街道)对安置对象开展全员免费岗前培训,坚持以岗位需求为导向,以能力培养为基础,培训内容、课时、方式及经费等由乡镇(街道)根据上级部门岗前培训指导意见结合实际确定,培训结束后由乡镇(街道)负责安排上岗。坚持安置一人、培训一人、合格一人、上岗一人,不得先上岗后培训。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开发设置

第十四条 岗位设置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

1、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治安巡防协管、市政管理协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护林防火、文物保护巡查等方面的工作;

2、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公共环境卫生、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工作;

3、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社工服务、就业服务、养老服务、课后服务、扶残助残、社会救助、互助帮扶等方面的工作;

4、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基层公共文体、体育设施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5、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社区网格管理、基层调解员、司法协理员等方面的工作;

库山乡按照实际情况可在乡驻地社区设置部分城镇公益性岗位。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

1、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文物保护巡查、国土治理、护林绿化、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协管、安全应急、治安联防、群防群治、地灾群防、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等方面的工作;

2、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村容保洁、卫生防疫、农技推广、场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3、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就业服务、防止返贫、社会工作服务、扶残助残、养老服务、幼儿托管、护学助幼、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工作;

4、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道路管护、水利管护、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等方面的工作;

5、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乡村网格、基层调解、司法协理员等方面的工作;

各乡镇(街道)城镇社区(含驻地村)按照实际情况,可设置部分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十五条 岗位安置对象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允许将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农村大龄人员可以放宽到45—68周岁,但在岗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允许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未就业单亲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和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认定的相应人员。

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且抚养未满18周岁子女的相应人员。

登记失业16—24岁青年,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16至24周岁相应人员。

登记失业“二孩妈妈”,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符合生育政策、抚养2个或2个以上未满18周岁子女的相应女性人员。

正常缴纳企业职工社保人员、公职人员、已享受退休待遇人员、乡镇(街道)备案且受财政供养或村(社区)集体经济补贴的村(社区)干部不得纳入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对公职人员或村(社区)干部直系亲属、未享受财政供养或村(社区)集体经济补贴的村干部报名且符合条件的,经乡镇(街道)研究通过并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方可上岗,对未如实说明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按申报材料虚假失实予以清退。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十六条 岗位待遇。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经济发展水平、我县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分级分档按月发放。其中,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到本人社保卡账号,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使用“一本通”系统平台发放。

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经县公岗办批准,可以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但必须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规定,超出补贴期限人员所需社会保险补贴,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由县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统一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第十七条 补贴期限。城乡公益性岗位同一安置对象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乡村公益性岗位到期后,确有必要延长的莒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适当延长,最长延长3年。

第十八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补贴按照“基本补贴+绩效补贴”发放,绩效补贴依据考核结果发放。

各乡镇(街道)立足不同类型城乡公益性岗位特点,制定岗位绩效考核办法,对在岗人员实施按月考核。对没有足额完成工作量、未达到劳务标准、岗位出勤不够等情况的人员,按照一定比例扣发绩效补贴。鼓励给予在岗工作人员一定的工作补贴,提供相应的福利,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激励在岗人员履行好岗位职责。

各乡镇(街道)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民主评议,通过评先树优等方式,对优秀在岗人员可适当提高绩效补贴进行奖励,充分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九条 信息化管理。依托全省统一的城乡公益性岗位精准管理系统,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加强安置对象信息比对、上岗资格审核,对城乡公益性岗位和人员实行“双实名”管理,防止“虚报冒领”“吃空饷”等情况。

第二十条 日常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村(社区)参与具体使用管理等工作。加强日常管理,乡镇(街道)要明确上岗人员管理规定、工作要求、考评内容等,用岗用人主体要做实做细上岗人员工作组织、签到考勤、信息统计等工作。规范日常考勤考核,乡镇(街道)、村(社区)督促在岗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坚持专款专用,严守待遇底线,规范补贴发放程序,强化风险管控,确保资金安全。财政、审计、人社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截留挪用、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退出管理。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严格按月比对在岗人员工商登记、社保补贴享受月数、退休、死亡等信息,符合自然退出情形的要督促退出,符合清退情形的要坚决清退。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协议,从解除劳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当月补贴按照实际考核工作量计发。

(一)自然退出。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督促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

6、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7、乡村公益性岗位超70周岁的;

8、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二)人员清退。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负责清退,被清退人员1年内原则上不进行再次安置。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实行低保渐退政策。低保对象因参加城乡公益性岗位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规定延长低保待遇6个月,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继续申请低保。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健全监督机制。落实好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人员资格、岗位开发、日常管理、补贴发放、人员退出的监督检查。乡镇(街道)应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所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监督。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构建多元化监督机制,强化内部监督,扩大外部监督,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新闻媒体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畅通监督渠道。县人社局和各乡镇(街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投诉事项要认真核查,如问题属实要限时予以纠正。对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举报问题线索,应即时办理,并按要求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对问题线索处理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必要时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直接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突出监督重点。采取日常抽查、专项核查等方式,加大对违规安置、优亲厚友、虚报冒领补贴、吃空饷、不按时发放补贴等问题监督检查力度。每半年检查率不低于在岗人员的10%,并将检查资料存档。各乡镇(街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专项核查。对存在严重问题或引发较大负面舆情的乡镇(街道),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约谈相关责任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关于印发<莒县“安莒”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新版)>的通知》(莒人社规〔2022〕2号)同时废止。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日照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城乡公益性岗位报名申请表(参考)

          2、城乡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单(参考)

          3、会议照片拍摄示例图(参考)

          4、城乡公益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参考)

          5、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登记表(参考)


附件1



附件2


城乡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单(参考)


       乡镇(街道)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 持 人:

参会人员:

记 录 人:

会议内容:

会议由       主持召开,主要议题是召开党员村民代表大会,对本村(社区)城乡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会议进行第一项:清点到会人数。······。

会议进行第二项:介绍我村公益性岗位报名及初审情况。我村本次设置公益性岗位     个,    日开始报名至            时报名截止,共报名人员     名,经过初步审核,符合条件人员     名。

简要介绍每一名报名人员的情况。

······

会议进行第三项:根据支部提名,进行民主评议。

······

会议进行第四项:进行表决。经民主评议,综合考虑报名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相同条件下,城镇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群体。建议       、       、         人为本村(社区)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得票数量确定城乡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

经计票,按照得票数量确定       、                人,为拟聘用人员。

参加会议人员签字(摁手印):


附件3


会议照片拍摄示例图(参考)



附件4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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