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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1220043696652/2024-038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教育和体育局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成文日期: 2024-06-24 发布日期: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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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印发《莒县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莒县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5-31 16:06 信息来源:教育和体育局
信息来源:日照市莒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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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校、幼儿园:

现将《莒县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莒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4年4月10日    


莒县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食堂财务管理,规范学校食堂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会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鲁教财发〔2021〕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处函〔202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食堂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要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中小学食堂一律实行自主经营、封闭运营,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

第三条  学校食堂财务活动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建账、单独开展会计核算(附件12)。建立健全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食堂成本核算,保证食堂收支平衡,要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合理确定供餐价格,保证伙食安全和质量,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学校必须独立开设食堂专用银行账户。食堂资金必须纳入学校经费账户管理(附件1、附件2、附件3)。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法人负责制,书记(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食堂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审核、监督食堂管理及财务收支等有关事项,每学期召开不少于2次专题会。学校分校(校区)、集团化办学模式下的成员校、乡村教学点等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食堂财务应纳入其所隶属的总校(中心校)统一管理,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财务管理模式,设置食堂报账员、库存物资管理员岗位,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五条  学校食堂按照内部控制要求设置食堂会计、出纳、库存物资管理员等岗位,食堂会计人员可由学校会计人员兼任。食堂内部分工要做到钱、账、物分管,职责明确。

(1)会计岗位职责。负责日常财务收支活动的原始凭证监管、整理;负责食堂日常收支的记账和报表工作;定期组织做好对账和衔接;负责收支票据的管理;进行资金周转分析,及时汇报或者对外公布,预测市场变化,提出改进意见;负责食堂财务定期公开工作。

(2)出纳岗位职责。负责日常财务收支活动,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完整;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确保每天账款相符;参与食堂物资采购和管理。

食堂出纳审核发票要做到“六查”“两比较”。

“六查”:一是查真伪。对票据的真实性进行查验,特别要注意税务票据领取人、供货方和印章三者一致,避免出现借发票、假发票等问题。二是查要素。要检查发票要素是否填写完整,如购货单位名称、货物名称(货物名称是否与附件一致)、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销货单位的名称、税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地址及联系电话等要素。三是查签字。检查发票四连签字是否齐全。如采购人、验收人、库存物资管理员、食堂负责人、分管食堂校长、分管财务校长签字,是否有冒充签字的。四是查附件。要检查附件是否齐全,主要查随货(验收)单、入库单、出库单等。五是查数量、金额。检查发票与附件数量、金额、计量表读数是否一致。六是查银行账号。应按发票注明的开户银行及账号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银行付讫”章。

“两比较”:一是比较采购数量及就餐人数,查验采购的数量与当日就餐的人数是否匹配。二是比较期间价格,查验近期内的食材价格是否存在异常。

(3)库存物资管理员岗位职责。负责对食堂采购的物资进行收发及验质;负责登记入库单、出库单,按日进行账实核对,每周向食堂会计报送一次入库单、出库单,每月底清查盘点一次,并及时把盘点表报送会计;根据入库单、出库单,逐笔登记库存物资明细账。

食堂财会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规范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  学校食堂应按照规定单独设置总账、明细账、数量金额总账、数量金额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库存物资明细账等会计账簿,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食堂收入和成本费用独立进行明细核算,自负盈亏、日清月结。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伙食费收取标准要根据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和市场物价水平,对伙食成本费用进行核算分析后确定伙食费收取标准。伙食标准要根据食堂的盈亏情况和市场物价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伙食费标准需变动时,应在一定范围内举行有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预收伙食费的食堂,学校必须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次数,每月末以当月食堂供应就餐次数、就餐人数为依据,从预收账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费收入。每学期末要向学生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结算清单必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多退少补的伙食费必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签名确认。

使用餐卡刷卡服务的食堂,将师生个人充入餐卡内的收入作预收账款记账,在每月末对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进行结算,并按月以结算金额确认食堂伙食费收入。

第九条  实行学校领导陪餐制度。学校领导实行轮流陪餐,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学校领导陪餐和教职工、门卫工人、食堂工人、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

第十条  食堂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记入“利息收入”;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处理等所产生的收入,一律记入“其他收入”,不得擅自处置转移存储。凡属学校非税收入范围的项目及学校代收性项目均不得计入食堂收入。如: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等。

第十一条  食堂独立开设专用银行账户。收取的伙食费必须及时存入学校开设的食堂专用银行账户,不得坐支现金,严禁将收取的伙食费存入个人账户。积极推行网上缴费,原则上伙食费不得以现金方式收取。严禁转移食堂收入或挪用、贪污、私分伙食费。村小(村办园)等收取的食堂资金存入所属中心小学(中心园)食堂专用银行账户,集中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成本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费用为核算依据,不包括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其中食堂房屋的维修费应由学校经费支出。学校食堂成本费用项目包括:

(一)原材料成本。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蔬菜、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材料成本。食堂消耗的水、电、气及取暖费等应独立计量,单独结算并计入成本;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每月由食堂按实际耗用数与学校进行结算并计入食堂成本(附件4、附件5)。

(二)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各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原则上就餐学生100人以下的可配备2名工作人员,每增加100人可配备1名食堂工作人员,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增加)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政府保障或纳入编制管理的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保险不得计入食堂运营成本。

劳务托管费应当取得劳务托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原始凭证,不得以内部自制工资表作为原始凭证。

(三)低值易耗品成本。食堂耗用的低值易耗品应计入成本,金额较大的要按月分摊计入食堂成本(附件6)。食堂使用的各种设备的零星维修费应计入食堂成本。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不得列支教职工奖金、补贴等各项福利,不得列支应属学校经费支出的办公、水电、招待等费用。

第十四条  食堂使用的房屋大型修缮、各种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应由学校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伙食成本费用必须是以真实发生的交易事项内容为依据。不得伪造、捏造交易事项,编造虚假交易凭证套取食堂资金。

食堂购买的各类物品凭票报账,票据上须采购人员、验收人员、库存物资管理员、食堂管理人员签字后报学校领导审批,由财务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要将货款直接支付到供应商公司银行账户,严禁支付到其他单位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供应商、发票销售方、收款人名称必须一致。发票必须由学校分管财务校长签字后方可入账。

 

第五章  物资采购与管理

第十七条  推行大宗食品统一配送,规范运营管理。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体函〔2020〕17号)要求,实现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等大宗食品统一采购。统一采购必须取得正规发票,不得以自制票据和随货同行单等白条入账。

第十八条  食堂物资采购应坚持“勤进快用,以用定进”原则。所购物资必须做到质优价廉、安全卫生、营养合理、经济实惠。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管理制度,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采购时要选择证件齐全、诚信经营、质优价廉的供应商,保证食品安全和质量,降低成本。

第二十条  食堂物资采购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制度。学校必须实行双人采购,且采购人员要做到定期轮换。规模较大的采购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多人参与采购、多家定点比价采购、招标采购加配送等方式。购入的物资应由食堂验收人员验收过秤、清点,采购人员、验收人员均在“随货单”上签字认可后方可据以登记入账。每次采购结束时要做好采购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  完善食堂物资管理制度,建立食堂物资出入库流程。物资采购、验收管理、库存物资管理要由专人负责。大批购进的物资要按采购时的数量、价格填制三联“食堂库存物资入库单”(附件7),并记入有关账簿。领取当日耗用库存物资要办理出库手续,库存物资管理员要根据厨房大厨填写的提料单,必须填写三联“食堂库存物资出库单”(附件8),库存物资出库时以先进先出法计价计入食堂成本支出,出库单须经有关食堂管理人员签字,登记有关账簿。出入库核算时执行“加权平均法”。

第二十二条  库存物资管理员每天都要账实核对,建好食堂库存物资明细账,每天结出每种库存物资的余额。学校食堂成立三人以上的库存物资管理盘存小组,每月底应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盘点,学期结束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填写“食堂库存物资盘存表”(附件9),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应查明原因,并进行账务调整。

 

第六章  结余及分配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食堂财务收支结余是指伙食费收入与伙食成本费用相抵后的余额。学校食堂不以盈利为目的,应根据收支情况,及时调整伙食费标准,确保历年累计结余控制在年度收入的3%以内。食堂结余应专项用于平抑原材料价格、改善伙食质量、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伙食费补助和弥补上年亏损等,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食堂应按月编制会计报表:食堂资产负债表、食堂收入费用表、食堂费用明细表、食堂往来款项明细表,反映收支结余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据以调整伙食标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坚持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更好地服务师生并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1)根据食谱安排,每天由采购人员将采购物资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填制“食堂采购日清单”(附件10),并由采购人、验收人共同签名后在学校公示栏进行公示。

(2)学校应设立由食堂管理人员、教职工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不少于50%,监督食堂运营及财务管理情况。充分利用各类食物的营养特点,优化供餐内容,丰富食物种类,做到膳食营养平衡,每周由学校领导、膳食管理委员会成员和营养师共同制定食堂“周带量食谱”,在学校公示栏公示。膳食委员会每月监督一次,在公示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监督过程照片、监督的会议纪要都要留存。

(3)食堂财务会计每月编制“食堂收入费用结余情况公示表”(附件11),并由学校负责人、食堂会计负责人、制表人签字后在学校公示栏公示。

(4)食堂伙食费收费标准应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实行价格公示制度。

(5)招标信息,主要是配餐企业、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物资采购等招投标信息,要公开公示。

(6)公开公示满意度调查情况,即师生对配餐质量、卫生、营养搭配、口感口味、供餐服务等进行的量化评价。

第二十六条  县教体局计划财务与校舍规划科负责对全县学校食堂经营收支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及专项审计,每学年至少审计一次。财务核算服务科负责学校食堂财务工作业务审核和监督。后勤保障科每学期对各学校至少进行一次食堂管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公布和反馈,对调查满意度较低的食堂责令整改,并责成学校对食堂管理者和责任人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七条  建立信息反馈渠道。食堂工作人员、就餐师生可以对原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向学校或县教体局进行反映。学校应定期召开就餐师生代表、家长代表座谈会,主动征求他们对学校食堂管理的意见建议。各乡镇中心小学(中心园)要对所辖村小(村办园)的食堂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对学校食堂经营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民主理财。

第二十九条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

1.原料质量明显不符合卫生要求仍采用的;采购价格明显高于批发市场同类货物价格或高于零售市场批发价的;与供货商暗中勾结,牟取非法利益的。

2.伙食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的;弄虚作假,虚列支出的;克扣、挤占、挪用伙食费的。

3.伙食账目不清,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收支及物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的。

4.伙食质量差,管理混乱,师生反映强烈的。

5.其他违法违纪等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其他会计资料主要是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中小学校食堂,有关电子数据、财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食堂的会计档案资料,应视为学校会计档案进行保管,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高中阶段(含职业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前教育阶段所有学校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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