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1122MB26434649/2024-07337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场监管_安全生产监管,组织机构
成文日期: 2024-04-10 发布日期: 2024-04-10
发布机关: 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统一编号:
标题: 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燃气市场净化行动的方案
发文字号: 莒行执发〔2024〕9号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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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时间: 废止原因:

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燃气市场净化行动的方案

莒行执发〔2024〕9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日照市人民政府《日照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办法》(第132号)、莒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莒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刻吸取近年来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教训,深化全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初步建立起信息化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秩序,杜绝不合法、不合规经营行为,提高燃气供应质量和安全性,保护消费者权益,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推动我县燃气产业健康发展,力争2024年年底前,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取得良好成效。

二、工作目标

(一)依法取缔无证经营燃气企业。对因手续不全、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经营许可证超期的企业一律予以关停整顿,整改后仍然不达标的,一律予以取缔。

(二)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市场行为。督促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双向签订《安全用气合同》。监督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规范配备送气工和配送车辆,开展入户安检工作。

(三)完成“两项”强制性工作。即更换燃气灶具连接不锈钢波纹软管,燃气灶具配备自动熄火保护装置“两项”强制性工作。

三、重点任务

(一)打击违法经营。牵头重点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充装活动和《燃气经营许可证》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情况下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打击“黑气链条”。配合县公安局重点查处非法经营、运输和储存燃气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和非法倒充、倒卖液化石油气“黑气贩子”。

(三)规范配备从业人员。配合县住建局重点查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和未配备送气服务人员、配送工具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行为。

(四)规范入户安检服务。配合县住建局重点查处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和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行为。

(五)规范安全用气环境。配合县消防救援大队重点查处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密闭或半密闭空间等不具备通风条件下使用燃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使用禁止使用的“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的行为。

四、落实总结

(一)加强执法监督。各执法中队对照任务分工对燃气充装、销售、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督导,确保闭环整改到位。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及时处罚。   

(二)加强信息报送。各执法中队分别于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前将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检查照片及典型案例报送派驻住建中队邮箱,邮箱:zjzd6265020@163.com。

各执法中队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将燃气安全管理列入安全生产监管重要事项,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压实监管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我县燃气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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