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112200422276XX/2024-07993 | 主题分类: | 公安_安全_司法,司法 |
|---|---|---|---|
| 成文日期: | 2024-12-27 | 发布日期: | 2024-12-27 |
| 发布机关: |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题: |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分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莒政办发〔2024〕15号 | 有 效 性: | |
| 失效日期: | 失效原因: | ||
| 废止时间: | 废止原因: | ||
| 索 引 号: | 1137112200422276XX/2024-07993 | 主题分类: | 公安_安全_司法,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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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2024-12-27 | 发布日期: | 2024-12-27 |
| 发布机关: |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题: |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分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莒政办发〔2024〕15号 | 有 效 性: | |
| 失效日期: | 失效原因: | ||
| 废止时间: | 废止原因: | ||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2024年度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分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莒政办发〔2024〕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和国家、省、市属驻莒各部门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保障制度文件合法规范,维护国家政令统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部署要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分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1、宣布失效1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2件县政府政策性文件;
2、废止2件县政府政策性文件;
3、对2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凡决定失效和废止的政策性文件,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正式文本以本通知附件(附件3、4)形式予以重新公布。
附件:1、宣布失效和废止的文件目录
2、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3、《莒县砂石料统一收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分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修改)
4、《莒县科技创新财政奖励扶持政策》(根据《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分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修改)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1
宣布失效和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2
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对《莒县砂石料统一收储管理暂行办法》(莒政办发〔2023〕16号)作出修改:
1. 将第三条修改为“县矿产资源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砂石料统一收储管理的领导工作,研究确定全县砂石料统一收储管理具体实施单位(以下简称收储单位,实行动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 删除第四条。
3. 将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收储企业”修改为“收储单位”。
4. 将第十一条中的“县属国有企业”修改为“收储单位”。
5. 对有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有效期不变,规范性文件登记号重新编制为JXDR-2024-0020005。
二、对《莒县科技创新财政奖励扶持政策》(莒政办发〔2024〕1号)作出修改:
1. 删除“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连续两个纳税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按其上年度新增享受加计扣除部分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
2. 删除“四、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部分第一句中的“和从外地整体搬迁至我县且处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3. 将“五、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部分最后一句修改为“支持企业剥离技术创新业务板块,设立独立运行的法人实体,对认定为县实验室的,给予5万元补助。县实验室的认定管理按照《莒县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莒政办函〔2024〕2号)执行。”
4. 对有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有效期不变,规范性文件登记号重新编制为JXDR-2024-0020006。
附件3
莒县砂石料统一收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2024年12月27日《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分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修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矿产资源保护开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县政府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有处置权的砂石(土)料等资源实行统一收储管理。
第三条 县矿产资源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砂石料统一收储管理的领导工作,研究确定全县砂石料统一收储管理具体实施单位(以下简称收储单位,实行动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收储单位根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安排,在有关部门单位监督指导下,负责砂石料统一收储管理涉及的接收、管理、处置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砂石料统一收储管理范围包括: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新产生及原地遗留的,在本项目合理自用后剩余的可利用砂石料;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之外的投资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产生的,在本项目合理自用后剩余的砂石料;
(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产生、在本项目合理自用后剩余的有利用价值的土方料;
(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可利用砂石料;
(五)其他依法可以实行统一收储管理的砂石料。
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的矿山(区)项目产生的合法矿产品不在统一收储管理范围。涉及保密、军事等特殊性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土)料依法另行处置。
第六条 实行统一收储管理的砂石料,应当优先保障全县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公益设施等项目建设需要,严禁收储单位私自调配使用。
第七条 收储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统一收储管理制度,按照一事一案原则,根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安排,及时对接有关职能部门和具体项目单位,制定收储管理方案;
(二)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要求,科学设置储存场地,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确保统一收储管理工作安全有序运行;
(三)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收储量计量,做好收储台账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动态数据跟踪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四)健全智慧化监管系统,按照节约集约原则,整合现有信息化监管资源,加强对统一收储管理砂石料的监管,确保国有资源不流失;
(五)其他应尽职责。
第八条 砂石料统一收储应当按照如下原则进行:
(一)依法采取招标方式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砂石(土)料除项目合理自用外,交由收储单位统一收储。由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负责指导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前编制砂石(土)料利用方案,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收储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交由收储单位统一收储。
(二)依法采取招标之外方式实施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负责指导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前编制砂石(土)料利用方案,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收储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交由收储单位统一收储。
(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监管过程中待处置的可利用砂石(土)料,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收储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交由收储单位统一收储。
(四)其他应当依法依规遵循的事项。
第九条 收储单位应当结合收储情况制定处置方案,经属地乡镇(街道)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通过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处置所接管砂石料。
处置起拍价应根据山东省矿业权市场基准价,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确定。竞得人与收储单位签订合同,一次性全额缴纳出让价款,由收储企业统一缴入国库。
第十条 收储单位在实行统一收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储运、监管、评估、咨询、勘验等合理费用(含矿产资源监管平台运行费用),计入收储单位运营成本,经县财政评审后,由县财政予以保障,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行政监管责任,指导和监督收储单位规范收储行为。
各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监督辖区内砂石料统一收储管理工作,确保相关待处置砂石料权属清晰无争议,保障统一收储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县政府根据各乡镇(街道)工作质效,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支持各乡镇(街道)砂石料统一收储管理和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开展。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以塘坝建设、河道疏浚、土地整理等项目建设名义,变相违规采挖砂石料,扰乱统一收储管理秩序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以土地承包、荒山承包等名义,变相违规采挖砂石料,扰乱统一收储管理秩序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调配使用纳入统一收储管理范围的砂石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以说情、打招呼等形式违规干预统一收储管理工作的;
(五)拒不配合统一收储管理实施工作的;
(六)其他扰乱统一收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5日。本办法施行前,相关项目建设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处置方案已经县政府依法批准同意的,按原批准意见实施。本办法施行后,我县之前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办法施行期间,若遇上级法律政策调整,以新调整的法律政策为准。
附件4
莒县科技创新财政奖励扶持政策
(根据2024年12月27日《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分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修改)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环境,鼓励引导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加快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奖励扶持政策如下。
一、支持企业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以签订正式技术合同形式开展产学研合作,合作经费10万元以上且在科技部门备案的,按照当年实际发生费用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鼓励企业技术输出,经认定的技术合同,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
二、支持发明专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专利权人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和优势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发明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市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优秀发明家称号的个人,给予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收储、托管、运营发明专利40件以上,且高维持年限(10年以上)发明专利2件以上的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
三、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管理期内未被撤销资格且期满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对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管理规范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一次。对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四、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补助。对省、市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考核期满获评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对新备案的院士工作站、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站,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给予1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剥离技术创新业务板块,设立独立运行的法人实体,对认定为县实验室的,给予5万元补助。县实验室的认定管理按照《莒县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莒政办函〔2024〕2号)执行。
五、支持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对新备案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市级以上孵化载体,每新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每家孵化载体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
六、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2万元补助。对在县科技部门备案且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合同成交总额的0.05‰给予补助,每家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七、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助力乡村振兴,鼓励科技特派员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模式等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实施项目。经县科技局备案的项目,根据项目成效,每年择优评选5个左右,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补助,用于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
八、支持重点产业创新发展。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聚焦重点产业、骨干企业,以“揭榜制”等方式支持科技平台创建、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年度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本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补助,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执行过程中遇上级政策调整时,以上级政策为准。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该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创新扶持项目。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