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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燃气热力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莒住建发〔2024〕4号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对城市燃气、热力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的通知》(建办城函〔2024〕174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21〕4号)等文件要求,完善监管体系,现就优化燃气、热力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莒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热力、涉燃气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手续。涉燃气项目是指,在燃气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划定涉地下燃气(市政、庭院)管网保护区域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项目。房屋建筑规划红线内与其配套的燃气、热力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由房屋建筑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将其与主体工程一起办理施工手续。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燃气、热力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用户灶(含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炉等燃气燃烧器具)前阀以下的燃气设施的安装和维修,不适用于工程建设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二、规范审批条件
(一)立项阶段
限额以下依法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燃气、热力工程,在立项阶段可以免于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规划阶段
1.燃气、热力管线工程申报时所需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具备以下其中一项即可:
(1)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土地的权属人同意管线工程建设的证明。
2.燃气、热力管线工程及涉燃气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联审时,规划部门应当征求燃气主管部门意见。涉燃气项目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联审时,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供周边燃气管道规模、走向、平面位置、埋置方式、埋置深度以及施工影响区域的距离和交叉点保护处理措施等资料。
(三)施工图审查阶段
限额以下依法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燃气、热力工程,可以免于办理施工图审查;属于特殊类建设工程的,应当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证明。
申请施工图审查的涉燃气项目,燃气管道安全审查应当纳入施工图联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将项目地下部分施工图推送给燃气主管部门,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燃气专营单位提出意见,相关意见纳入施工图审查意见。
(四)施工许可阶段
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要有针对涉燃气项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对居住小区红线内的涉燃气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一并告知建设单位主动及时将施工作业信息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主管部门,施工单位按要求做好燃气管道保护工作。
(五)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燃气、热力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限额以下依法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燃气、热力工程,在备案时可以免于提交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施工许可证。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县燃气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享燃气管道保护区域信息及办件台账。
2.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县规划、建设、燃气管理及审批、交通、水利、电力、电信、人防等有关部门单位,对涉燃气管网保护区域内第三方施工负有安全监管责任。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主动对接燃气主管部门,签署燃气管道保护协议。
3.县住房城乡建设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做好配合,县住房城乡建设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同时负责指导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4.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做好日常质量安全巡查,对未报备就开工建设的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5.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查处涉燃气管网保护区域内第三方施工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燃气、热力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以施工合同确定的合同段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解应该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燃气、热力工程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在项目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组织现场交底会商,形成书面交底记录。
3.燃气工程建设单位要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按照保护方案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严格审查,确保满足燃气管道保护的需要。
4.燃气工程施工作业中,燃气经营企业要增加涉燃气项目施工现场巡查频次。
5.燃气、热力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三)加强执法监督
严厉打击涉燃气项目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主动曝光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典型案例,以案示警,形成严惩重处高压态势。
1.对发现未组织交底会商形成书面交底记录、未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等问题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
2.对发现未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未开展施工现场监理、未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指导等问题的,依法及时对责任单位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停工等措施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3.依法依规严厉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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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