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112200422276XX/2024-00107 | 主题分类: | 科技_教育,科技 |
|---|---|---|---|
| 成文日期: | 2024-01-01 | 发布日期: | 2024-01-01 |
| 发布机关: |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JXDR-2024-0020003 |
| 标题: |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县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莒政办函〔2024〕2号 | 有 效 性: | |
| 失效日期: | 2026-01-31 | 失效原因: | 到期失效 |
| 废止时间: | 废止原因: | ||
| 索 引 号: | 1137112200422276XX/2024-00107 | 主题分类: | 科技_教育,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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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2024-01-01 | 发布日期: | 2024-01-01 |
| 发布机关: |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JXDR-2024-0020003 |
| 标题: |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县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莒政办函〔2024〕2号 | 有 效 性: | |
| 失效日期: | 2026-01-31 | 失效原因: | 到期失效 |
| 废止时间: | 废止原因: | ||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莒县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莒政办函〔20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和国家、省、市属驻莒各部门单位,县经济开发区:
《莒县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日
莒县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升关键领域技术创新能力,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实验室建设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实验室是全县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重要科技创新平台,是培育市级以上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储备库。
第三条 县科技局是县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指导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运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验室建设,提供实验室运行经费、人员、场地、设备等相应保障条件。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实验室。
第二章 组织与架构
第四条 县实验室组织架构由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科研团队、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组成。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由相关领域专家和企业家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研究任务、重大科技活动等提供咨询。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县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200万元。
(二)拥有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固定科研人员(年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应不少于8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40%。
(三)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符合国家、省、市、县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要求,具备解决行业细分领域“卡脖子”应用问题的能力,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近三年授权知识产权不低于3项。
(四)具备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开放共享运行机制,科技创新绩效显著。
第六条 县科技局定期组织县实验室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择优确定拟立项组建实验室名单。拟立项组建的实验室依托单位须制定建设任务书,在获批后1个月内报县科技局。
第七条 县实验室建设期一般为1年,建设任务完成或建设期满2个月内,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县科技局组织专家验收,通过验收的认定其实验室资格。筹建期满无法完成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须提前2个月提交延期验收申请,筹建期最长可延长半年,半年后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建设资格。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趋势, 不断凝练研究方向,组织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集聚优秀人才团队,支持青年科技人员成长,加快提升源头创新供给能力。
第九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制定包括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科研、仪器设备、财务、人才、知识产权、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要加强开放交流,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广与应用创新方法,开展协同创新,形成创新成果,提供公共科技服务。
第十条 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变更实验室主任等重大事项,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县科技局。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引导科研人员恪守学术道德,严禁弄虚作假或者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创新成果。对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和重大科研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处置。
第十二条 县科技局定期组织绩效评价,主要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考察。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县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创新平台。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县实验室资格,后期符合申报县实验室条件的,可重新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县实验室全称以 “莒县+领域名+实验室”方式命名。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附件:莒县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
附件:
莒县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