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112200422276XX/2023-033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议题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3-05-23 | 发布日期: | 2023-04-14 |
| 文号: | 效力状态: | ||
| 标题: | 议题解读 | 2023年第2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莒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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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解读 | 2023年第2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莒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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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3日,县委副书记、县长陈振华在县政府7楼会议室主持召开第2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研究通过了《莒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0月29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莒县政府合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莒政办发〔2019〕20号)明确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签订。2022年10月26日,市政府印发《日照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市办法较《暂行办法》更加注重政府合同起草、审查、签署、履行和管理的全过程规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规定,加快推进政府合同管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防范和减少合同法律风险,亟需健全完善政府合同管理制度。 二、起草过程 县司法局在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文件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日照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起草了办法初稿,经向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和县经济开发区征求意见,并充分听取党政一体法律顾问意见,形成上会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42条。第一章总则(第1—7条)主要规定了政府合同的定义和类型、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部门职责;第二章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和审查(第8—10条)主要规定了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审查主体和审查程序;第三章磋商和起草(第11—18条)主要规定合同订立主体、承办单位职责、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第四章合法性审查(第19—27条),主要规定了承办单位送审前应完成工作及送审材料要求、合法性审查程序等;第五章合同订立和履行(第28—36条),主要规定了合同订立、监管、履行、风险防范及纠纷处理等;第六章监督管理(第37—40条),主要规定了合同备案、档案管理、法律责任等;第七章附则(第41—42条),主要规定了落实要求以及具体施行时间。 四、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承办单位职责。磋商起草阶段,承办单位应当承担调查核实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资质、履约能力等情况;合同约定事项(项目)的调研论证、磋商谈判及合同文本的拟定;对合同文本中专业性、技术性内容进行审查把关;协调落实资金来源等职责。 (二)规范了合法性审查主体和程序。县政府合同由县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各乡镇街道政府合同由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查;县政府部门、县经济开发区的政府合同,由本单位确定的审查机构审查。同时,《办法》对县政府合同的审前工作、送审材料、审查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 (三)对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参与审查作出了规定。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作用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要求。《办法》规定,合同承办单位在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公职律师或者聘请法律顾问参加。招商引资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行政征收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等法律风险较大、不可控因素较多的合同,应当安排公职律师或者聘请法律顾问参与磋商、起草等活动。司法行政部门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组织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也可以委托法律顾问、法律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提出咨询意见。 (四)建立了合同监管人制度。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指定本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作为合同监管人负责全面跟踪调度合同履行情况,向政府或者所属部门报告工作进展。不能按期完成合同进度的,应当及时分析原因,上报处理意见。现任合同监管人岗位调整的,应当重新确定合同监管人并做好交接。 (五)规范了合同纠纷处置程序。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或者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及时查明情况、分析原因,收集包括合同纠纷的起因、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情形、损害结果、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免责事由等相关资料,组织评估合同纠纷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制定应对方案。因政府方原因需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就解除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并向政府或者本部门提交解除合同的风险评估报告。经风险评估后仍决定解除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并会同相对方协商合同解除有关事宜。 (六)建立了合同备案制度。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复印件送县司法局备案。县政府部门、县经济开发区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将本年度承办的县政府合同目录以及履行县政府合同的情况报县司法局备案。 (七)规定了落实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对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建立本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本办法,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的指导和管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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