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11220043697103/2021-15257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
| 成文日期: | 2022-09-21 | 发布日期: | 2022-09-21 |
| 发布机关: | 莒县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题: | 莒县人民政府关于莒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 | 莒政函〔2022〕23号 | 有 效 性: | |
| 失效日期: | 失效原因: | ||
| 废止时间: | 废止原因: | ||
莒县人民政府
关于《莒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莒政函〔2022〕23号
县民政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实施<莒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莒民字〔2022〕43号)已收悉。经县政府研究,《莒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目标原则、配置指标、布局规划等符合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专项规划实施,现予以批复。
请你单位牵头组织实施专项规划,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认真抓好落实,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合理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优化调整规划。
特此批复。
莒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1日
莒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2021—203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规划目的
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老幼所安”是政府改善民生、落实民利、积极应对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和必然要求。莒县人口老龄化程度呈速度快且不断高龄化的趋势,随着劳动年龄人口比重下降,社会老年人供养系数上升,家庭养老能力明显弱化,老年人对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医疗护理、紧急救助等服务需求将迅速增加。面对日益庞大的老年人口,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保障制度仍不完善。因此,需编制《莒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年)》,以此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探寻符合莒县实际的养老模式,科学配置社会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第2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2.《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2018年修订版);
3.《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2018);
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
5.《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6.《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年修订);
7.《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9.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10.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
1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
12.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
13.国家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
16.民政部等11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
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18.《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与运行规范》(DB37/T4372-2021);
19.《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规范》(DB37/T4398-2021);
20.国务院《“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国发〔2021〕35号);
2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
2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
2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2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
25.《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
2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31号);
27.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民函〔2020〕134号);
28.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14〕17号);
29.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老有所养”工作若干措施》(日办字〔2021〕29号);
30.日照市民政局《全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日民〔2021〕9号);
31.《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修订版);
32.莒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莒政发〔2015〕32号);
33.莒县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老有所养”暨加强农村幸福院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莒办发〔2021〕16号);
34.莒县民政局《全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莒民发〔2021〕5号);
35.《莒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及国土空间规划;
36.其他相关法规、政策、标准及规划。
第3条 规划范围
规划确定为莒县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1821平方公里。对中心城区的养老设施进行规划布局控制,对乡镇养老设施进行规划引导。
第4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其中近期为2021-2025年,远期为2026-2035年。
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原则
第5条 规划目标
适应莒县人口老龄化需求,构建符合莒县特点的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体系,科学合理地安排养老服务设施,预控设施用地,并制定土地管理政策。从规划和土地管理上,为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提供保障。
到2035年,全面建成以社区居家为基础、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打造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满足多元化需求的具有莒县特色的养老服务设施空间格局。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45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人均养老设施用地0.2平方米以上,“城市十五分钟、农村二十分钟”养老服务圈的发展目标,达到国内其他同等规模城市设施水平。
第6条 规划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政府要发挥规划引领,政策扶持的作用,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促进资源均衡配置,为困难老年人提供基本的养老服务,确保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到位。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各种类型、不同档次的养老设施,满足日益增长多样化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2.服务均等,差异引导
推进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常住人口,逐步实现养老服务均等化。统筹发展社区居家、机构养老方式,巩固社区居家养老的基础地位,确保养老基本服务15分钟生活圈全覆盖,提升对独居、高龄、失能失智等重点老年人群的服务能力。加强区域统筹,因地制宜实行分类引导,明确差异化指标要求。
3.统筹协调,全面提升
合理预测老年人口规模,统筹和优化全县养老设施布局,分片区平衡供需。统筹城乡服务资源,强化中心城区的优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加强对远郊薄弱地区的倾斜扶持,促进全县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城乡均衡发展。提升乡村地区养老服务能力,因地制宜配置符合乡村人口生活习惯的养老服务设施。促进民政、卫健、人社等部门协同,推动医养结合发展。促进医疗、康复、护理、养老资源的互融与整合,提升健康养老服务水平。
4.底线管控,节约集约
着眼于本县常住老年人口发展趋势,根据预测峰值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规模总量,并结合区域人口特征和发展导向,引导新增养老服务设施向需求集中区域配置。充分挖掘存量设施和空间,深化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配置,推动存量养老服务设施提升改造,探讨养老设施混合建设的可行性。依托现状,对社区居家养老设施类型进行补充完善和整合。对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底线管控,通过约束性规划指标明确配置标准。
5.就近布局,休行便捷
根据莒县老年人就近养老的需求特点,养老设施布局尽量临近居住社区,同时考虑老年人对医疗设施、文化娱乐设施、公共空间、环境条件等需求,并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及储运用地。
6.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合理安排建设时序,近期以老年人集中的老城区为重点,远期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做到养老设施与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更新同步配套,同步管理,适度超前,预留部分用地以应对日趋严重的老龄化浪潮。
第三章 配置指标研究
第7条 设施分级
全县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分为养老设施和为老设施。其中,养老设施主要由机构养老设施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两大类构成。
根据莒县实际情况参考相关规范和其他城市的分级标准,机构养老设施分为三级,分别为县级、片区级、居住区(街道/乡镇)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分为城镇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和村庄居家养老设施。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以专门养老机构为主导,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和集中居住场所。该类设施在详细规划层面通过社会福利用地和其他用地配建保障设施建设,原则上应独立占地,在土地资源缩紧约束的大背景下,个别难以落位的设施可采用联合式发展模式,实现更为灵活多样的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空间。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主要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两大功能。包括“2(基本功能)”+“6(辅助功能)”+“X(个性化服务功能)”。其中:基本功能包括社区托养服务(含短期托养服务和日间照护服务)、助餐服务2类;辅助功能包括医养结合、健康促进、智能服务、家庭支持、养老顾问、精神文化等6类居家养老服务;个性化服务功能,由街道、乡镇根据实际情况设定。该类设施可结合城镇社区/村庄服务设施采用嵌入式发展模式,满足养老服务空间落位。
支持上述两类设施在功能上复合使用,实现土地集约利用和设施高效覆盖。培育和鼓励市场主体发展养老服务新业态,扩大综合化、多样化、个性化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


第8条 设施配建标准
1.养老设施指标体系
通过对相关政策文件、规范规定的研究,结合莒县实际,确定本次养老设施的指标体系,详见下表:


2.为老设施指标体系
通过对相关政策文件、规范规定的研究,结合莒县实际,确定本次为老设施的指标体系,详见下表:

第四章 布局规划
第9条 设施规模预测
养老床位预测:2035年莒县老年人口预计达到30.0万人,其中中心城区老年人口数为11.0万人。按照每千名老人拥有各类床位45张计算,2035年全县养老总床位数需达到13500张以上,其中中心城区养老床位数需达到4950张以上。
按照“9073”养老模式,即90%的老年人在社会化服务协助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7%的老年人依托社区(村)整合资源接受养老服务,3%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老。则全县机构养老床位数应满足9000张以上;其中,中心城区机构养老床位数应满足3300张以上。
用地规模预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明确规定: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至2035年,莒县养老设施用地规模应在22.0公顷以上;其中,中心城区养老设施用地规模在10.0公顷以上。

第10条 养老设施布局指引及选址要求
城乡养老设施布局应符合上位城乡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以及当地老年人口的分布特点,尊重居民文化生活习俗,宜与各地社会治理体系相结合,并与老年人口分布相匹配,靠近居住人口集中的地区合理布局。具体规模应考虑各区域在空间资源、人口密度和老龄化程度上存在的差异,在满足全县总量需求基础上对不同区域类型进行差异化配置引导,综合评估规划人口数和人口老龄化水平,合理确定机构养老床位数目标。
1.机构养老照料设施布局指引
(1)选址原则
原则上应位于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应选择在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较好、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布置;临近老年人较为集聚、养老需求较为集中的城镇社区,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和良好基础设施条件的地段布置,如结合医疗卫生、公园、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选择公共交通方便可达的地段,但应避开临近对外交通、快速干道及交通量大的交叉口路段,同时避免选址在产业基地、危险品生产及储运用地和自然灾害隐患的地段。
该类养老设施原则上应独立占地,如受条件所限不能独立占地的,可以与其它公共设施综合设置,并尽量靠近医疗设施、文体设施、绿地广场等,有利于方便使用、节约用地及设施的共享。但设施应相对独立,确保老年人设施安静、安全、避免干扰等特殊要求。
(2)分级引导
本次规划机构养老设施分为县级、片区级和居住区级三个等级进行配置。其中:
县级机构养老设施作为大中型养老设施,规模较大,对环境要求相对较高,一般在中心城区边缘区域重点布局,可有效服务和辐射中心城区及周边乡镇的养老需求。该类设施面向全县提供高品质机构养老服务,应尽量利用现状资源,提升存量设施床位服务能级,提高护理型床位和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占比。
片区级机构养老设施一般服务于新城等片区性区域,可有效补充区域养老床位需求。该类设施应优化养老床位功能结构,提高护理型、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占比,打造示范性机构养老服务设施。
居住区级机构养老设施服务于城镇居住区,除配建街道、乡镇级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外,还应根据中心城区内十至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分布情况落实居住区级机构养老设施,逐步推进15分钟养老生活圈的全覆盖。各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发挥平台作用,在满足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失智、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同时为本行政辖区内社区级养老设施提供专业指导与监督检查。
2.社区(村)居家养老设施布局指引
本次规划社区(村)居家养老设施分为城镇社区和乡村地区两个区域进行配置。其中:
城镇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宜与同级别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合并设置,并鼓励与其他社区服务设施、社区绿地广场等综合设置,或附设在沿街公建内(不宜附设在住宅楼下),应有独立的出入口,方便居民使用。城镇社区居家养老设施与其他功能综合设置时,应满足卫生条件,并保持一定的独立性,避免干扰。
农村地区,在城市开发边界外根据农村居民点布局在人口密度较高、交通较为便捷、建设用地紧凑的区域,因地制宜灵活布局农村幸福院等小型养老服务设施,解决本村人口就地养老需求。鼓励邻近村庄农村幸福院合并设置,并根据乡村人口确定设施规模。
综上,城镇区域内可结合城市更新、旧区改造等推动机构养老设施和嵌入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探索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融合发展路径,鼓励构建机构养老设施结合社区居家服务功能,打造一站式、复合型养老服务综合体,加大设施建筑规模、加强空间集约利用,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创新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空间组织模式,探索开展特色化、多元化养老服务内容,加强医养结合,提供便捷、专业的养老服务。
乡村地区以农村幸福院等为依托,构建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网络,提供基础养老服务。支持各乡镇街道的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增加养老服务指导功能,将专业养老服务延伸至农村幸福院,并对农村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第11条 县域养老设施布局结构
根据县域组团结构,合理布局,形成县域“两主、四副、多中心、多点”均衡分布的养老服务体系空间结构。
两主:即县级社会福利中心,面向莒县居民提供各项养老服务。包括:莒县惠安颐养中心和莒县招贤老年康复中心。
四副:四处片区级养老设施。包括:和泰颐养中心、夏庄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峤山镇(大石头)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碁山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多中心:分布于中心城区及各乡镇街道驻地内居住区级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多点:分布于城市居住小区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及农村地区的幸福院等养老设施。
第12条 莒县养老设施总体布局
至2035年,莒县行政辖区内共规划养老设施962处,养老总床位数达到13545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45.15张,满足全县县域每千名老人拥有各类养老床位数45张和养老总床位数13500张的要求。其中:
规划莒县县域机构养老设施31处,床位数为9005张,满足县域机构养老床位数9000张以上的要求。机构养老设施用地29.12公顷,人均用地面积0.26平米/人。
规划社区(村)居家养老设施931处,床位数为4540张。


第13条 莒县县级养老设施规划布局
规划县级养老设施两处,分别为莒县惠安颐养中心和莒县招贤老年康复中心。总床位数为1500张,总用地面积为7.45公顷。详见下表:

第14条 莒县片区级养老设施规划布局
规划片区级养老设施四处,分别为和泰颐养中心、夏庄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峤山镇(大石头)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碁山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总床位数为1725张,总用地面积为4.52公顷。详见下表:

第15条 莒县居住区级养老设施规划布局
按照每个街道、乡镇以及城市居住区规划一处居住区级养老设施,共规划25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总床位数为5780张,总用地面积为17.15公顷。详见下表:

第16条 莒县社区居家养老设施规划布局
按照每个城镇居住社区至少规划一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每个村庄规划一处幸福院,综合考虑养老设施覆盖半径和实际情况的原则,规划社区(村)居家养老设施931处,总床位数4540张。其中,中心城区内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32处,床位数704张;镇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5处,床位数300张;乡村区域结合《莒县村庄布局规划(2020-2035年)》规划的村庄数量,设置农村幸福院884处,床位数3536张。
第17条 中心城区内养老设施总体布局
规划中心城区养老设施203处,养老总床位数4978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45.25张,满足中心城区内每千名老人拥有各类养老床位数45张和总养老床位数4950张的要求。其中:
规划机构养老设施15处,床位数3650张,满足中心城区内机构养老床位数3300张以上的要求;机构养老设施用地12.12公顷,人均用地面积0.24平米/人。
规划社区(村)居家养老设施188处,床位数为1328张。

第18条 中心城区内县级养老设施
中心城区内规划1处县级养老设施,床位数为800张,用地为4.98公顷。详见下表:

第19条 中心城区内片区级养老设施
中心城区内规划1处片区级养老设施,床位数为500张,用地为0.51公顷。详见下表:

第20条 中心城区内居住区级养老设施
居住区按照15分钟生活圈,步行距离800-1200米。共划分为15个居住区。
按照居住区划分,规划13处居住区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总床位数2350张,用地为6.63公顷。

第21条 中心城区内社区居家养老设施
按照每个城市居住社区至少规划一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每个村庄规划一处幸福院,综合考虑养老设施覆盖半径和实际情况的原则,规划188处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其中,32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156处农村幸福院,共规划床位数1328张。
第22条 中心城区内为老设施布局
莒县中心城区内共规划居住区级及以上的为老设施15处。其中:保留现状老年大学及县级老年活动中心1处,在沭东片区结合店子集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规划片区级老年活动中心1处,居住区级老年活动中心结合居住区级养老设施共规划13处,社区级老年活动站结合社区居家养老设施配建。
第五章 近期建设计划
第23条 近期建设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以社区居家为基础、机构为补充,功能完善、规模适度的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2张以上。实现全县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以及农村幸福院全覆盖。
第24条 近期建设思路
按照补齐短板、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等原则,结合城市近期建设工程重点推进项目、城中村改造等进行近期规划建设,优先完善城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满足全覆盖要求。机构养老设施应重点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改造升级护理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社区居家养老设施不应忽视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的打造与建设,支持、鼓励社区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推动多功能养老综合体建设,逐步完善养老设施体系。
第25条 近期规模预测
根据相关上位规划进行预测,近期莒县老年人口数为24.91万人,需要养老总床位7972张以上;预测中心城区近期老年人口数为8.27万人,需要养老总床位2647张以上。
第26条 近期莒县养老设施布局
莒县县域近期共规划养老设施1193处,总床位数为8065张,占地面积为17.94公顷。其中,机构养老设施23处,床位数3185张;社区(村)居家养老设施1170处,床位数4880张。满足预测要求。
1.县级养老设施
近期扩建2处县级养老设施,即莒县惠安颐养中心,床位数为500张,占地4.98公顷;莒县招贤老年康复中心,床位数为300张,占地1.52公顷。
2.片区级养老设施
近期规划3处片区级养老设施,即保留和泰颐养中心,床位数为500张,占地0.51公顷;扩建夏庄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床位数为180张,占地1.73公顷;新建碁山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床位数为105张,占地0.54公顷。
3.居住区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近期规划居住区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18处,床位数为1600张,占地8.66公顷。
4.社区居家养老设施
近期规划社区(村)居家养老1170处,床位数为4880张,总建筑面积10.3万平方米。其中,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25处,床位数为300张;农村幸福院1145处,床位数为4580张。

第27条 近期中心城区养老设施
莒县中心城区近期共规划养老设施232处,总床位数2936张,占地面积8.27公顷。其中,机构养老设施8处,床位数1840张,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25处,床位数300张;农村幸福院199处,床位数796张。

第六章 实施保障
第28条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1.形成统一领导、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严格监管的联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养老服务设施相关配套政策、统筹协调规划实施中的相关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整体推进、落实到位,逐年稳步推进养老设施建设及养老服务保障目标的实现。
2.严格规划审批,保证设施空间落地。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确保养老设施空间落位,并在规划审批条件中予以落实。
3.针对养老服务设施不同机构性质(政府办、社会办)、不同建设方式(新建、改建)和不同用地类型(独立占地或配建)分类确定土地供应政策和全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4.制定不同机构性质(政府办、社会办)、不同用地类型(独立占地或配建)的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方式。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宜采取政府、社会非营利性组织和开发商建设等多种方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采用开发商配建的方式。研究制定现有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标准,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安全、舒适的居住生活环境。
第29条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1.加大财政投入,对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给予适当补贴。
2.积极整合各类资源,建立社会养老机构多元化体制,发动社会力量推动养老事业发展,鼓励民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
3.为机构养老的规划建设在贷款、税务、土地出让、工程报批、公服设施使用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建立完善的全县养老机构从业人员上岗和在岗培训制度,做到持证上岗、按岗定酬。
第30条 制定政策,强化政府力量的管理与控制
1.对本次规划的养老设施点位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予以落实,实现用地的有效控制。
2.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策(例如尽量提供政府权属用房保证养老机构运营的稳定性、长期性;在用地紧缺、床位无法增加时,对居家养老提供补贴和上门服务等),严格监督和考核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
3.深化研究投资、融资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挖掘利用闲置资源兴办养老设施。制定政府主导建设的各类养老设施建设资金统筹政策,重点建设保障型床位。完善社会办养老设施建设经费支持政策,细化完善相关申请、评估程序和补贴标准。
4.保障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用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
5.加快养老与房地产、医疗、旅游等融合步伐,发展候鸟式养老、旅居养老、以房养老、会员制养老等新兴业态,拉长产业链条,提高产业聚集度。
第31条 明确设施建设机制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住建及民政等主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各类养老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流程,行业主管部门应参与养老设施立项、规划、建设、验收的全过程,加强设施规划建设的行业监管力度。
1.严格规划审批,保证设施空间落地。结合各类用地规划编制确保养老设施空间落位,并在规划审批条件中予以落实。
2.机构养老设施的建设宜采取政府、社会非营利性组织、开发商、企业等多种投资主体。激发养老市场活力,公办(建)养老机构逐步由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管理。
3.社区居家养老设施采用开发商配建的方式。研究制定现有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标准,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安全、舒适的居住生活环境。
4.社区居家养老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附则
第32条
《莒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年)》经莒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审批期间,可参照本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33条
《莒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法律有效文件是文本。参考性文件是规划说明书。
第34条
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本规划可进行局部的调整和补充,但必须报请莒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35条
本规划由莒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县域养老设施现状分布图
2.中心城区养老设施现状分布图
3.县域养老设施规划布局图
4.中心城区养老设施规划布局图
5.中心城区为老设施规划布局图
6.县域养老设施近期规划布局图
7.中心城区养老设施近期规划布局图
附件1
县域养老设施现状分布图
附件2
中心城区养老设施现状分布图
附件3
县域养老设施规划布局图
附件4
中心城区养老设施规划布局图
附件5
中心城区为老设施规划布局图
附件6
县域养老设施近期规划布局图
附件7
中心城区养老设施近期规划布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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