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112200422276XX/2022-14416 主题分类: 民政_扶贫_减灾_其他
成文日期: 2022-03-12 发布日期: 2022-03-12
发布机关: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标题: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莒办发〔2022〕13号 有 效 性:
失效日期: 2026-10-30 失效原因:
废止时间: 废止原因: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莒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莒办发〔2022〕13号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和国家、省、市属驻莒各部门单位,县经济开发区,各有关企业:

《莒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莒县县委办公室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2日


莒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行集体“三资”管理职能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中所称“村”是指自然村,“成员代表”是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平调、挪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有积累、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借入资金、各有关单位帮扶资金、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经营性资产等;非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办公场所等公益设施。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地、“四荒”、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

县自然资源、水利、农机、民政、教体、科技、文旅、卫健等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各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村支部书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是落实本《办法》的第一责任人,行政村书记负有监督责任。

第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与乡镇街道财政经管服务中心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在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将集体“三资”委托乡镇街道财政经管服务中心代理。

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乡镇街道,由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乡镇街道财政经管服务中心承担村级财务代理、农村经济管理、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土地流转、农民负担监管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等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从事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按辖区内村庄数量多少配备,每10个村至少配备一名经管人员,业务量大的乡镇街道应适当增加人员配备。

第八条 “三资”管理主要内容。

(一)村级会计核算。村级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由乡镇街道代理记账员负责核算管理,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分村建立账簿,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建立健全会计手工账簿,编制记账凭证登记,及时登记手工账簿,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资料分别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二)台账管理。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和经济合同台账,由乡镇街道和村各保存一套,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整理、归档、保管、调阅、交接、销毁等工作。

(三)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由行政村书记会同村监事会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资产、资源的开发、经营、处置全部纳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财政经管服务中心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运行管理。

(四)财务审计。财政经管服务中心农村财务审计员负责农村集体经济进行审计监督,定期对两公开一会审通过的村集体收支单据进行审核把关,对合理合法、规范的收支单据加盖审计专用章。

(五)财务公开。每月审计记账结束后,以村为单位,打印财务公开表,指导监督村集体填写财务公布榜,村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后,定期在村固定公开栏内进行财务公开,同时,实行线上公开,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群众关心的上级补助款、救灾款、项目建设、资产资源处置发包、土地补偿费、社会捐赠等热点事项随时进行公开。

第九条 财政经管服务中心经管助理分为审计员、代管资金会计、其他经管人员等,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农村财务审计、资金支付、会计审核等工作。

第十条 乡镇街道设农村财务代理记账员,负责各村财务代理记账。代理记账员由乡镇街道财政经管服务中心负责管理,从在任村报账员中选择部分业务能力强、能熟练操作电脑记账的兼任代理记账员,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聘代理记账员,原则上每10个村设置1名代理记账员,代理记账员代理记账劳务报酬由乡镇街道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每村只设一名报账员,实行聘用制,聘期5年,可连聘连任,由乡镇街道统一考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聘任,报乡镇街道财政经管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章 村报账员管理

第十二条 村报账员考聘原则。

(一)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报名,统一考试,综合评定,择优聘用;

(二)坚持群众公认、德才兼备原则。将群众威信高、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强的年轻人选拔充实到农村财会队伍。

第十三条 村报账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报考村报账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有良好的品行和信誉;

(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财经纪律,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三)身体健康,男性18周岁至65周岁,女性18周岁至60周岁,新任村报账员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

(四)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电脑办公软件操作技能和专业知识,保证能够正常履职。同等条件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财务工作经验或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优先录用;学历相同的,符合条件的党员优先聘用,优先从符合条件的村支部委员中选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任为村报账员。

(一)涉黑涉恶人员;

(二)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对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拒不执行的;

(三)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四)因违反财经纪律曾受过党纪政务处分及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有越级访、无理访、参与集体访、非正常访和扰乱信访秩序的行为记录的人员、参加“法轮功”及邪教组织人员、拖欠集体承包款或公款尚未归还交纳的人员;

(五)村党支部书记或主要负责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

(六)长期在外经商务工不能正常履职人员;

(七)有信访积案的村,涉及原报账员未进行处理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村组织工作人员的其他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村报账员考聘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本村村民自愿到本村所在新村村委报名,填写申请表;新村村委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乡镇街道复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照任职资格条件,对新村村委初审后的名单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者进入笔试范围;

(二)笔试。笔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集中组织。笔试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及“三权”分置、村集体“三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农村产权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村集体“三资”平台录入及相关办公软件电脑操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以及农村财会人员应具备的其他相关知识;

(三)面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和村庄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县农业农村局配合乡镇街道组织面试;

(四)聘用。根据笔试、面试总成绩确定拟聘用人选名单,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布聘用人员名单并正式聘用,聘期5年。

聘期内村报账员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乡镇街道审批,不得随意调换。聘期届满,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继续聘用;对聘期届满后不再符合村报账任职资格条件的,需进行调换,由乡镇街道按程序组织考聘新的报账员接替。

对近三年考核优秀,身体健康,超过本办法规定任职年龄的村报账员,经本人申请,所在村集体同意,乡镇街道审核批准,并报县农业农村局经管站备案后,其任职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 村报账员考核。村报账员由乡镇街道财政经管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村报账员年度量化考核办法,对村报账员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村报账员年度考核工作由乡镇街道财政经管服务中心具体组织。考核结果与村报账员工资挂钩,经乡镇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后兑现。

对考核不合格的,由乡镇街道组织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村报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履行职责、工作拖拉推诿、表现较差,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违反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或具有重大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给村集体经济带来较大损失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按规定进行审计报账、公开财务的;

(四)村报账员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的;

(五)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行报账员职责的;

(六)出现本办法规定的不得聘任为村报账员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伪造支出单据、虚支冒领、收入不入账、挪用、贪污、侵占等违反财务规定,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村报账员调换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填写《交接清单》,经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签字,无条件移交所经管的财务账目、财务档案资料及经济合同等,严禁报账员私自复印或拷贝财务资料。未办理移交前,不得离职。对调换人员拒不办理交接手续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村报账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村主要负责人必须暂时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村报账员队伍日常教育管理,县农业农村局会同乡镇街道财政经管服务中心做好村报账员的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财政经管服务中心结合日常审计报账、表册报送等工作,指导、检查村报账员履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督促村报账员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一条 村报账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和“三资”管理相关规定,协助做好“三资”管理工作;

(二)负责村日常财务收支管理,定期向乡镇街道财政经管服务中心审计报账,做好村手工账簿的登记,及时将村收入款项缴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账户;

(三)按规定做好资产、资源、经济合同的底数清理及台账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对即将到期的承包项目和经济合同及时汇报给村主要负责人和乡镇街道财政经管服务中心;

(四)按规定做好资金使用审核审批,严格审核付款凭证,按要求支付各类款项,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业务;

(五)管理使用好各类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领销和规范填写工作;

(六)牵头开展“两公开一会审”,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七)积极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

(八)按规定及时做好村集体经济发展合同签订及款项收缴工作;

(九)按要求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减轻农民负担、农村产权交易、重大事项审批、农村经济统计等农村经营管理工作;

(十)做好村档案资料归档及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和村应当支持和保障村报账员正常履行职责,落实基本工资报酬。村报账员基本工资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村主要负责人工资额的90%。村主要负责人基本报酬调整时,村报账员基本报酬同步调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七不变”原则,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状况,本着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每年1月初编制收支预算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财政经管服务中心审核后执行,并向全体成员张榜公布。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一)财务收支预算方案要严格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严禁赤字预算。预算方案由理事会提出,列出当年可实现的村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财政补助等收入,按“先保运转,后搞建设”的顺序安排当年支出。

(二)村集体当年支出按“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的原则安排,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的,由村集体提出调整建议,经村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审核后方可实施。

(三)村集体当年收支决算,结合年度财务清理进行。对照年初预算,分析结余和超支因素,并在议事学习日、两公开一会审会上报告,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内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全面实行委托代理制。村集体资金和账目全部委托乡镇街道财政经管服务中心代管。村集体各项资金必须全部及时存入各村银行基本账户,由财政经管服务中心统一代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支挪用、平调村集体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记账统一由村代理记账员代理记账。

第二十五条 票据管理。村集体收入及向农民个人支出款项使用省农业农村厅统一监制的收款、支款票据。票据的领用、核销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票据使用完毕后要将存根交回财政经管服务中心销号存档。严禁使用私自在市场上购买的收据。

(一)收入票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各种补助收入,收取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被征用土地的补偿及其他收入等,使用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收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使用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对不使用专用收据收款的,农户有权拒交。

(二)支出票据。村集体向农民个人支付款项的结算业务使用《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据》;村集体的其他支出款项须取得由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二十六条 村级收入管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管理、经营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通过资产经营、盘活资源、村企合作、股份合作、物业租赁、服务创收、乡村旅游等形式,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增加村集体收入。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村集体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股份分红、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三)村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规定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在一定的时限内(3日—5日)及时、足额存入村级银行基本账户,严禁坐收坐支、借支挪用、私设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或擅自抵顶债务等。

村集体收款实行“去现金化”管理,由交款人通过扫描村“聚合二维码”直接交入村银行账户,再凭交款截图换取村集体收入票据。特别对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费、土地流转费等村级收入的收缴,也可由村报账员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号,交款人将款项直接存入银行账户,凭银行交款凭条到村报账员处开具收入票据。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专项奖补资金及上级扶持资金等财政补助收入,由各乡镇街道财政服务中心直接划转到村级银行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 村级支出管理。

(一)推行村级支出非现金结算(简称银农直联)。村集体资金支付通过银农直联系统转账支付和村务卡结算两种结算方式。取消村级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业务,取消村级备用金。对村集体所有支出不论金额大小全部实行非现金方式结算。

确需现金支付或支付突发工作劳务费用的,先由经办人员垫付,再按程序报销,垫付款由财政经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通过转账或汇款至经办人银行账户。

1.银农直联结算

(1)银农直联结算范围:村集体工程项目建设、经营性投资、大额资产(办公用品)购置、大额公务活动费用、支付农户土地流转费、股金分红等大额支出,一律通过银农直联系统在线转账支付。

(2)银农直联结算流程

村集体大额支出全部通过平台线上转账支付(村级支出单据线下纸质审批流程不变)。

①发起申请。村报账员在系统中发起付款申请,根据本月审批通过的单据填制付款申请信息,同时,将前期所有通过的收支单据和相关表格通过高拍仪拍照上传至系统,由经管站工作人员对照原始单据进行审核。

②各级审核。经管站审计人员、经管站长审核通过后,乡镇代管资金会计根据支付申请信息,审核付款申请表与附件是否相符、村集体余额是否足够等,确认无误审核通过,将支付指令发到银行。

③资金支付。收到支付指令后,合作银行完成支付(批量代发还是单笔转账由银行操作)。对账号错误等原因无法完成支付的,由合作银行反馈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报账员核实修改后重新付款。所有付款完成后,系统提示支付成功。

④合作银行反馈付款证明(加盖银行公章)或网上生成电子票据,乡镇街道代理记账人员完成记账。

2.村务卡结算

(1)村务卡结算范围

对村集体的培训费、差旅费、水电费、税金及日常办公费等小额零星支出用村务卡支付,经办人刷村务卡结算,单位报销还款。对日常办公用品等零星物品实行集中采购,按需领用制度。

(2)村务卡结算流程

①刷卡消费。持卡人在从事公务活动和集中采购物品时,按规定使用村务卡,在信用额度内先刷卡支付,同时索取发票、明细单据等报销凭证和本人签名的村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签购单)。

②报销还款。持卡人应在村务卡免息还款期15个工作日前,凭合规的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款项由乡镇街道财政经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转账至村公务卡进行还款。不符合村级财务管理规定、交易凭条不相符或超出标准的消费不得进行报销。经审核不符合报销规定的,乡镇街道财政经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应及时个人还款。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完成报销手续,由持卡人先行垫付还款,完成报销手续后,持卡人可以取出溢缴款。持卡人不得用村务卡透支取现,否则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严格开支审批制度,实行先批后支。村集体资金使用须先批后支,所有支出事项先提出书面申请,由报账员填写《开支预算审批单》,经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行政村党组织书记签字后,报乡镇街道审核,并由行政村监督村集体实施。大额一次性开支事项(原则上生产性开支大于5000元、非生产性支出大于3000元,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村级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限额标准),实行重大事项审批,否则,一律不得报销入账。

(三)实行会签制度。一切支出事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手续齐全,合理、合法。支出单据必须有发生时间、事由或用途,有收款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经“两公开一会审”审核通过,由理事长(支部书记)签字后,报行政村党组织书记签字,乡镇街道审核并依法审计后入账。对重大事项需先履行重大事项审批手续。

(四)规范非生产性支出。

1.实行村级零招待。取消村级招待费。

2.严格控制办公费用支出。村集体办公用品的购置费、办公设备设施维护维修费用、资料及文印费、水电费、办公电话费、宣传费、房租及物业费等日常办公费需附明细清单据实列支。严禁用村集体资金或变相补贴的方式为个人购买通讯设备和报销电话费。

3.规范差旅费、培训费等公务费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严禁公款外出观光旅游。确因工作需要外出的,报乡镇街道批准后方可外出。村干部因公外出发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和培训费等公务费用凭有效凭据据实报销,其中,住宿费、培训费原则上刷村务卡消费。除重大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确需租车(需重大事项审批)外,村干部不得擅自租用车辆。

4.规范福利费支出。对村内成员的福利费支出,包括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支出、因公伤亡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慰问费、捐资助学等支出应注明成员姓名,严格按规定据实列支。严禁用村集体资金为单位或个人支付赞助费、捐款、贺礼等。确需捐赠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审核后实施。严禁以福利费或其他名义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而参加各种会议的成员发放钱物或误工补贴。

5.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严格公费报刊订阅,村级公费订阅报刊费不得超出政策规定的限额(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每村每年不超过800元,省级贫困村每村每年不超过500元),原则上以订阅党报党刊为主,严禁公款订阅娱乐性报刊杂志。

6.规范村干部报酬支出。严格控制享受固定工资的村干部职数,按统一的工资标准发放,享受固定工资的村干部,不得再重复享受误工补贴,一人兼多职的,只享受最高一职的工资待遇。

7.规范误工补助支出。严格控制村级误工补助支出,凡涉及村级公务活动需产生误工费的,误工补助人员和误工补助标准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连同会议记录一同报账。

8.严控村内环境卫生整治支出。村内环境卫生日常用工应相对固定。村内环境卫生整治集中活动用工,严格规范用工管理。

9.规范村级用工管理。

(1)村级用工范围:主要指村内农田水利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绿化美化、道路修建、植树造林、路灯亮化等公益事业项目及专项工作等用工,包括人工费和机械费。属于村组干部职责范围的工作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用工。

(2)合理确定用工工价。村级用工原则上仅限于雇用本村村民,各村除工程类外用人工要根据劳动强度的大小,参照劳务市场用人价格,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人工工价。每次用工的人工工价要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研究通过,由与会人员签字,作为下账的依据,报账时附会议记录。村级零星用工机械费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不包括村级工程项目机械费,村级工程项目一律通过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招投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进行询价并经成员代表会议研究通过,由与会人员签字,作为下账的依据,报账时附会议记录。

(3)实行用工审批制度。村级所有用工全面实行派工审批制,凡符合集体用工范围内,列出预算和用工计划,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研究。用工支出在5000元以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记录;5000元以上的用工支出履行村级重大事项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在实际用工前,由村派工人开具派工单,注明用工单位、用工人姓名(机械名称)、用工时间、用工事由、计划出工人数(机械型号)、计划用工天数(小时数)、用工工价、计划用工支出金额等,由村股份合作社理事长(村支部书记)、监事长、派工人签字,派工单存根由村报账员留存。用工结束后,由出工人签字确认,作为结算人工费用(机械费用)的凭据。

(4)加强用工监督管理。用工过程中村集体要派人对用工情况进行跟踪质量督查,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限期纠正。每次用工结束后7日内将所用工的明细(包括用工项目、工价、用工日期、出工人姓名(机械名称)、实际出工日数(小时数)、报酬金额等),连同用工的审批研究情况、用工前、用工中和用工后现场照片,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减少和杜绝人情工、虚假工、重复工等问题。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拍照留存。村报账员同时要登记好用工台账。行政村要对村级用工情况真实性进行监督。

(5)规范用工结算。村级用工实行一月一结报。月度内用工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报账员根据项目分类,一个项目填制一张“村级用工支出凭证”,经出工人、派工人、验收人签字后作为支出的原始凭证;结算机械费用需施工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按财务支出的要求,履行好相关手续后审计入账;同时填制支出发放明细表,资金全部通过银农直联系统打卡发放,实行村级用工非现金结算,确保资金轨迹全程留痕可追溯。

(6)规范会计核算。要根据用工内容规范核算科目,属于一事一议项目的村级用工纳入“一事一议资金”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属于工程项目的用工列入“在建工程”核算,属于有上级拨款的项目列入“专项应付款”科目下的相应明细科目核算,没有上级拨款的用工支出列入“其他支出”。

10.其他非生产性支出。除上述所列非生产性支出外,其他非生产性支出小额的按规定据实列支;大额的应履行重大事项审批手续后,按规定据实列支。

第二十八条 债权债务管理。村集体所发生的往来款项要及时纳入账内管理,严禁新增债务发生。严禁以村集体名义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和抵押;不得擅自出借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向金融部门、单位和个人借款(临时垫付款无利息除外)。对因生产经营确需举债的,要召开相关会议研究,严格履行重大事项审批程序,报账时附会议记录和审批手续。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个人借款约定利息的,需定好期限和利率(注明年利率或月利率),借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严禁计算复利。村集体借入的款项要先交村银行账户代管,再按程序申请使用,严禁坐收坐支。

村集体核销债权债务,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理事长、支部书记、行政村党总支书记签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台账。财政经管服务中心要以村为单位按资产类别登记造册,建立资产台账,及时登记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并将村集体资产及承包合同纳入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集体资产评估、清查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组织一次集体资产清查,核清实物存量,做到账实相符。对资产的盘盈、盘亏、转让、变卖和报废等处理,要按程序经批准后,按会计制度要求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二)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情形的;

(四)在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财政经管服务中心应会同村报账员每年对集体各类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情况与相关合同进行核对,保证承包费、租金和出让金全额清收入账。

第三十一条 集体资产经营管理

(一)经营性资产。

1.经营方式。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经营性资产应采取市场化运营方式经营。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托管、联营、股份合作、对外投资等方式由其他主体经营或与其他主体联合经营。具体经营方式应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无论采取哪种经营方式,都要有利于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并实现可持续利用。

对外投资要充分考虑收益和风险,投资计划要提请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履行重大事项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2.公开招投标制度。集体资产处置、承包、租赁或出让及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全部纳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相关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两公开一会审”会议讨论通过。重大项目应走重大事项审批程序,报乡镇街道批准后,纳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监事会进行全程监督。招投标结束后签订正式合同,并报财政经管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村集体所有工程项目或资产、资源项目招标发包,项目所在村党支部书记、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行政村两委成员、村报账员及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包括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均不得参与承包或参与竞标。

(二)公益性资产。对村集体公益性资产要建立有效的管护机制,由村集体统一管理,确保安全、完整。

第六章 资源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集体资源台账。财政经管服务中心按村建立资源台账,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登记,并将资源及承包合同纳入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集体资源经营管理

(一)耕地。依法实行家庭承包,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落实“三权分置”,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二)机动地、四荒地等。未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机动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林地、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要实行市场化方式运作,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经营,合理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地增加村集体收入。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等要纳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招投标方案由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制定,经“两公开一会审”讨论通过,重大项目应走重大事项审批程序,最后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监事会要全程监督。各行政村要监督所属村庄对各类农村产权交易全部纳入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乡镇街道财政经管服务中心要指导双方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村内复垦地、机动地承包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四荒地承包期最长不超过50年。

(三)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及时纳入账内核算,由财政经管服务中心统一监管,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进行公开竞价、招投标。招投标结果及时向村民公开。同时,指导中标方和招标方依法签订规范合同,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财政经管服务中心备案。财政经管服务中心要督导村代理记账员及时将承包合同上传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充分利用莒县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在进一步规范在线记账的基础上,全面启用监管平台的资产管理、资源管理、合同管理、三资清查监管、预警监督等功能,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济合同等全面实行网络监管,实时在线查询和预警提醒。

第三十六条 实行重大事项审批制度。

(一)村级重大事项范围

村级重大事项包括:村集体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村集体资产的拍卖、发包和处置;土地承包安排;一事一议资金收缴使用;村干部补贴发放;农田水利建设及其他公益事业建设;村集体大额支出;其他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二)重大事项申报程序

1.形成决议。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村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成员的建议要求,提出重大事项决策议题,由村党组织和理事会召开会议商议,研究提出决策方案,召开党员大会审议,最后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进行决议。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行政村、乡镇审批。重大事项形成决议后,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填写《重大事项审批表》一式两份,报行政村和乡镇街道审批。乡镇街道审批后,退回村一份,另一份乡镇街道存档备查。

3.张榜公示。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经乡镇街道批准的重大事项实施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公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抓好组织实施,根据工作进程,及时通过公开栏通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和实施结果,接受群众全过程监督。

重大事项完成后,审计报账时,将重大事项审批表附在相关收支单据的后面,否则不予审计下账。

各行政村要监督所属村庄对村级重大事项及时履行重大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实行“两公开一会审”制度,强化民主理财。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健全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实行“两公开一会审”制度。每月25日议事·学习日,各村定期组织召开由村党支部成员、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党员代表、成员(股东)代表和部分群众参加的民主理财会议,由村报账员或包村干部对村级当月财务收支和重大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公开,对下月财务收支预算和重大村务拟办事项进行预公开,由与会人员逐项、逐张单据进行审议,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质询,对争议事项逐项进行表决。对未通过会审的收支不予下账,由经办人自行承担;对未通过的拟办重大事项,暂缓办理。将“两公开一会审”情况填入“两公开一会审记录簿”,所有与会人员在“两公开一会审记录簿”上签字。会审结束后,收支单据手续由报账员把关,报财政经管服务中心审计。

第三十八条 实行农村财务月结承诺制。

(一)月结承诺制内容。

本村所有参与村务工作人员,包括合作社理事长、村支部书记、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报账员等都要做出除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期间发生的所有收入、支出和暂不能处理账目外,本月再无其他收支账目的书面承诺,各村签订的财务月结承诺书在入账时,要附在当月第1号记账凭证后。

(二)工作流程

1.梳理当月发生的账目。每月24日前,结合筹备农村党员群众“议事·学习日”活动,各村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梳理本村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期间发生的所有收入、支出情况和暂不能处理的账目。收入情况包括收入项目、收款时间和金额等内容,并按规定及时缴村银行账户。支出情况包括支出项目、时间、事由和经办人等内容,对发生的租车费等支出,必须当月结清。暂不能及时处理的账目,要一一列出,注明原因。

2.作出书面承诺。本村所有参与村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分管本村的行政村“两委”成员、村党支部书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报账员等,都要做出除上述收支和暂不能处理的账目外,本月再无其他收支账目的书面承诺,承诺书一式三份,乡镇街道财政经管服务中心、行政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各一份,承诺时间要覆盖年度内1—12月所有月份。对本月无收支业务发生的村,也要写出集体财务报账承诺书,进行零收支承诺。因农忙、节日等特殊情况,经批准实行并月审计记账的,承诺时间为并月的所有月份。

3.进行审核比对。乡镇街道财政经管服务中心收到各村集体财务报账承诺书后,要安排专人与该村的“两公开一会审”记录及审计报告进行核对,经核对发现有出入或变化的,要查明原委,做出结论。经核对无异议后,各村集体财务报账承诺书附在该村集体账目当月第1号记账凭证后。

(三)强化责任追究

若承诺后发现有其他未入账收支单据(包括当月未结清跨月支付租车费单据),属收入事项的,限期追缴代管并入账;属支出事项的和借(贷)款(包括经审计发现的违规支出单据),一律由经办人自行承担。对及时整改到位,情节较轻的可不予追究或从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决策者追究领导责任;对超过3个月收入未入账的、私设“小金库”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审计记账结束后,如果通过群众举报等渠道,发现村干部插手管钱管账、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借支挪用、收入不入账等违纪违法行为,除按上述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对于发现故意不上报(不处置)或包庇袒护的,还要追究行政村、乡镇街道财政经管中心相关人员及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审计监督。各乡镇街道财政经管服务中心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农村财务审计员,持证上岗,按照《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审计,通过日常审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日常审计为每月乡镇街道审计人员对各村财务收支、债权债务、资产资源运营、民主理财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并对两公开一会审制度落实、农村财务月结承诺制执行、村级重大事项审批、集体资产资源纳入乡镇产权交易平台交易、银农直联执行等情况进行审核,对手续不全,不合规、不合法的单据不准入账,退回限期整改。对退回整改的单据未进行整改又拿出来入账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土地补偿费及其他财政资金、项目资金及帮扶资金的收支、“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群众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要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及存在问题的整改建议,要及时向乡镇街道领导汇报。

第四十条 财务公开制度。农村财务公开采取线下和线上两种方式同步进行公开。

(一)线下财务公开。每月10日为全县财务公开日,每月三资平台记账结束后,打印各村收支明细表和资产资源变动和债权债务情况表加盖乡镇街道审计专用章,村报账员和村支部书记(理事长)签字后,在固定公开栏内进行公开,财务公开情况拍照上传乡镇街道财政经管服务中心存档。对涉及成员切身利益和成员关心的上级补助款、救灾款、项目建设、资产资源处置发包、土地补偿费、社会捐赠等热点事项随时进行公开、公示。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月公布收支情况、资产资源变动和债权债务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开由财政经管服务中心监督实施。

(二)线上财务公开

1.微信公众号公开。乡镇街道代理记账人员当月完成记账后,从记账平台导出村收支明细表,上传“莒县农业农村”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并将收支明细表截图或拍照以图片形式上传莒县农业农村局微信公众号“莒县农业农村”阳光财务专栏进行公示,同时,前期上传的收支原始单据等作为附件附后,可供查看,村民关注公众号后通过身份认证查看本村收支明细及原始单据。

2.手机APP公开。村民下载手机APP,通过验证手机号码的方式,查看本村收支明细及原始单据;或登录网页进行查看。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档案包括财务预(决)算方案、会计账簿、凭证、会计报表、土地承包清册及其原始丈量记录、各类承包合同、协议、会议记录、两公开一会审记录簿、会计交接清单、各类统计资料、财务公开资料及其他应保存的资料。镇村两级要落实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存放有序、方便查阅,防火、防盗、防蛀、防潮,确保安全完整。

农村财务档案要严格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各乡镇街道要为财政经管服务中心配备档案室和标准档案橱,对各村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各种台账、会计报表、经济合同等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同时保存好电子会计档案,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等造成的数据丢失。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按法定程序进行销毁,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销毁会计档案。

第四十二条 财务档案在查阅、复制、借出时必须履行审批、登记等手续,严禁篡改和破坏。财务档案资料一般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确保借入财务档案安全完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查阅、复制、借用财务档案资料。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职权非法确定承包人、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的,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截留、挪用、贪污、平调、私分等方式非法侵占农村集体“三资”的,依法予以追回,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直有关部门在“三资”管理工作中不履职、不作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莒县关于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0日。2018年10月23日中共莒县县委办公室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莒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莒办发〔2018〕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村级用工派工单、村级用工支出凭证和村级用工登记簿(样式)

          2.重大事项审批表(样式)

          3.村集体财务月结承诺书(样式)


附件1


村级用工派工单、村级用工支出凭证和村级用工登记簿(样式)



附件2


重大事项审批表(样式)



附件3


村集体财务月结承诺书(样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关闭

相关文章
相关下载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