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112200422276XX/2022-15183 主题分类: 卫生
成文日期: 2022-12-29 发布日期: 2022-12-29
发布机关: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标题: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莒政办函〔2022〕29号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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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莒政办函〔2022〕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和国家、省、市属驻莒各部门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

为了加快推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字〔202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其系列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办发〔2019〕15号和鲁政办发〔2020〕9号文件要求,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府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综合监管的基本原则,建立以政策指导、服务供给、标准规范、监督管理和综合保障完善为主要内容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体系,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统筹发展。坚持政府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引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举办托育机构,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照护服务格局。

(二)家庭为主,托养结合。坚持以家庭养育照护为主,强化家庭对婴幼儿养育的主体责任,为家庭养育照护提供支持。为确有需求的家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减轻广大家庭婴幼儿养育照护负担。

(三)规范引领,科学发展。通过制定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健全监督管理体制与机制、开展学术研究、加强从业人员培养等,对照护服务市场进行引导和规范。

(四)优化服务,分类指导。营造支持照护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为托育机构举办者提供便利服务,对托育机构进行分类指导、科学管理,鼓励各地探索具有地域特色的照护服务模式。

三、主要目标

到2023年底,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至少建成1所标准化、规范化的婴幼儿托育示范机构。

到2025年,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覆盖主要城市社区和人群集中居住的乡镇,有条件的农村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四、主要任务

(一)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

根据我县城市规划、常住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变化,科学规划建设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置。新建居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建设与常住人口相适应的托育机构,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托育机构,满足群众的基本托育服务需求。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加强婴幼儿照护模式探索。

1、强化婴幼儿照护家庭指导。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家庭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主要场所,落实产假、护理假等政策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开展对婴幼儿抚养人科学育儿知识传播和宣传教育,融合孕产妇健康教育和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优化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提升家庭科学养育能力水平。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入户指导、母子健康手册等多种方式,开展包括儿童发展和教育理念、儿童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喂养护理及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知识的宣教普及工作,让抚养人更新育儿理念,学会科学育儿技巧。

2、拓展托幼一体化工作。加强照护资源的统筹力度,深化“托幼一体化”工作。积极推广托幼一体化建设,科学规划幼儿园的数量,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增加托班规模。加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政策扶持,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

3、提升婴幼儿社区照护责任。大力发展社区照护,充分发挥社区建设的优势,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有机的融入到社区之中。挖掘社区资源,利用社区场地,通过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托育机构,为居民家庭提供照护服务。优化社区婴幼儿照护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应。

4、加强单位婴幼儿照护保障能力。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置育婴室(母婴室),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支持各医疗卫生机构充分发挥专业和人才优势,探索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5、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婴幼儿照护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种力量针对家庭的不同需求,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照护服务。研究制定各类政策优惠措施,推进政府购买婴幼儿照护服务。

6、营造适宜照护环境。加快推进全县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建设,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友好的婴幼儿照护环境。

(三)规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严格按标准设置托育机构。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相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托育机构的场地设施、工作人员配备、班型设置等要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的相关规定。

2、加强托育机构规范化管理。制定机构设置标准、管理办法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标准并逐步完善。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积极推进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及备案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合理规划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制定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加强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明确岗位职责及资质要求,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素质,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完善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制度,规范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婴幼儿照护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评价体系。

研究制定托育机构服务评价标准,通过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估等途径开展综合评估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应奖惩措施。明确场地和设施设备安全规范,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保证必要的硬件质量。建设一批示范托育机构,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托育服务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订并贯彻落实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为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强化示范引领。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对托育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备案、人员准入、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按照发展目标要求,积极创建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点,充分发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附件:莒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9日


附件:


莒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县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依职权负责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向上争引资金和落实相关价格政策。

县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幼儿园采取多种形式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打造公办幼儿园托育服务示范点,发挥公益示范带动作用。

县公安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保安人员严格监督管理,监督指导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安全防范,提升安全防范水平。

县民政部门负责对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县财政部门负责对相关行政部门开展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经费,结合上级资金到位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县人社部门负责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急需紧缺的育婴师、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员纳入培训规划,落实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县住建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照职权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注册登记服务,督促核准登记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向县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县卫生健康部门。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运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等信用监管手段,发挥信用惩戒机制作用。

县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县总工会负责鼓励基层工会组织推动和配合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举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县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县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县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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