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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解读丨《莒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21-07-05 16:51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信息来源:日照市莒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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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41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延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期限期限的通知》(财税〔2019〕27号)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只有军事和外交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科技、教育等六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才可以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同时《土地管理法》第63条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土地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以进行转让或者抵押等,具体可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这就意味着,下一步将有部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并与国有土地实现同权同价。据此,莒县及时把握新法精神,探索制定了《暂行办法》,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制定。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41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延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期限期限的通知》(财税[2019]27号)。

三、起草过程

3月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领导带队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到商河县学习调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先进经验做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省、市开发利用处室等上级部门积极对接,初步商定莒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流程。

4月初,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科室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初步形成初稿,并且通过政务内网向各乡镇(街道)、县财政、发改、税务、司法、工信等相关部门征求《暂行办法》意见并完成修改。4月15日-4月30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县政府网站发布《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4月中旬,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班子成员以及相关科室业务负责人对《暂行办法》进行制定前评估。

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范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土地出让方式分为“招标、拍卖、挂牌”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程序;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方案的编制要求;集体土地入市途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集体土地入市的实施主体,集体土地入市程序等事项。

       五、解读部门及咨询方式

       解读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咨询电话:0633-6222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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